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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科技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23年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23年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级别: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四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刘妈村委会薛健路1111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收费标准

本科专业:

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学年每生2.5万元。

智能交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资产评估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审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工程审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道路桥梁与河流穿越工程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城市地下空房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智能建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人工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公共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书法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思想政治教育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专业:

装配式建筑构件智能制造技术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智能建筑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智能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第三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本科毕业生将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颁发国家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兵役院校学生国家教育补助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和“绿色通道”等。

此外,学校奖励和资助项目还包括学生奖学金、建筑科学励志奖学金、建筑科学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和资助、勤工助学岗位等。

1.学生奖学金。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200元/学期。奖学金覆盖率占在校学生的15%。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凡注册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评定。

2.建科励志奖学金。建科励志奖学金评定金额为2000元/人。每年一次,报名的学生可以参加评选。

3.建科创新创业奖学金。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根据项目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进行奖励。每个项目金额500元-5000元。

4.对学生创新创业的奖励和资助。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对学生成绩进行分类奖励和资助。

5.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入学后,经学校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获得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贫困家庭学生及相关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本人和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经民主评议确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学校将按照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助。

第五章入学须知

第九条专业外语培训要求

英语专业除英语考生外,不限制外语。

第十条核定男女生入学比例要求。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批准的身体和健康要求

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联制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准入规则

一、投档比例: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各省对生源比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在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的原则,依次录取其他志愿或志愿考生;

三、进档案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对入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入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每个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到低逐一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总分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文化总分相同,文化总分也相同。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的顺序比较成绩,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的顺序比较成绩,不分文理类考生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单科的顺序比较成绩。不能满足其全部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不完整专业。无法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调剂,但成绩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将被取消调剂资格。

2.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总分(含政策分)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文中的比较法;

四、对考生的额外照顾待遇,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录取原则: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书(吉林省应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书法专业联考合格证书,其他省份书法专业省级统考按省文件规定执行)的考生,均可报考该校。实行“分数第一,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1.使用省统考证书招生,按省招生部门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按每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省内综合成绩无核算办法的,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总分×60%),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分。

2.综合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专业成绩最高的学生;如果专业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分数最高的学生;如果素描成绩相同或者没有单一的专业课成绩,文史类的按照语文、外语、文科、数学的顺序进行比较,理工类的按照数学、外语、理科、语文的顺序进行比较,不考虑文理科考生。

3.在内蒙古,排名是“按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分)×40%+美术联考成绩×60%”。排序后按专业志愿录取,排名结果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文中的比较法。

4.吉林省书法法学专业录取: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书法专业校际联考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各占50%。排名结果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文中的比较法。

六、在本省实施国家高考综合改革,学校录取原则上除遵循上述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录取原则与当地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相抵触的,按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当年录取政策执行。

相关省级招生部门有明确录取规定的,按本省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联系信息

学校网站:http://www.jluat.edu.cn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薛健路1111号

电话:0431-81865507 81865508 81865509

联系人:蔡先生、王先生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未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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