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互联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文明经营互联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约见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单独或联合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总编辑:
(一)不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和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编辑、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不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不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评估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采访时,应当事先告知采访理由,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者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多次被约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采访。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采访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