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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会与他人签订各种合同,合同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文件,我们不能忽视。签了合同,就意味着我们之间有了合同关系,对彼此负有法律责任。生活中,会有很多人很迷茫。承诺的效力如何?找法网边肖为您查找关于合同承诺期多长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请咨询法网。
1.合同承诺的期限是多长?
承诺期是受要约人有权订立合同的期限。承诺期限根据要约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效力有约定,另一种是对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效力没有约定。
1.有一个约定的承诺期或要约有效期。《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承诺有明确期限的,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要约的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但一般来说,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有效。未送达要约人。承诺期可以是某个时间,也可以确定在某一天终止。如果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应从信函中载明的日期或电报发出的日期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起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
2.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承诺期限的,通过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
在确定这一合理期限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要约在运输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到达受要约人;
二是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第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的运输时间。在途要约和承诺的持续时间通常取决于发送要约和承诺的时间。
因为承诺的方式会影响在途承诺的期限,所以受要约人一般负责以要约人预期的方式发送通知。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的方式通知承诺。如果要约中对承诺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所需在途时间视要约而定。如果在运输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如洪水和风暴)而延误了期限,如果要约人知道该情况,延误期限应计入承诺期。
3.逾期承诺和延迟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则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因为它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后作出的,对要约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这种承诺只是时间短,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人收到这种承诺后,及时通知允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后,未告知承诺人承诺有效的,只能视为新的要约,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如果承诺是在承诺期内发出的,并且由于运输中的延误而在承诺期后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是迟到的。《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
二、合同承诺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送达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具体系统不明的,以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到达时间。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1.如果要约是通过对话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到达。
3.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缺陷会影响标的物的义务;
(4)担保权利瑕疵的义务,确保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买方的义务
(1)付出代价;
(2)接收标的物。买受人有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四)拒收标的物的暂存和紧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