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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泰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蔡品团因两次抄袭陆强珍论文被对方。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在相关出版物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福建永泰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蔡品团因两次抄袭陆强珍论文被对方。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在相关出版物上刊登道歉声明,并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4月9日,陆强珍向本报(www.thepaper.cn)表示,福州中院判决生效近5个月,蔡品团未提起上诉,也未履行法院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9月至2009年9月,蔡品团还在永泰县城南小学工作,担任教学主任和副校长。陆强珍告诉该报,他已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7日,法院回复“案件已立案执行”。

评职称时偶然发现教学论文抄袭。

50岁的陆强珍是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南小学的语文老师。据他回忆,2005年,他写过一篇教学论文,题目是《抓住“罗”字理解情感》。”永泰县教师进修学校的一位领导来城南小学检查工作时,找到我的论文,说写得很好,建议我发表。”陆强珍告诉该报。

当年5月20日,上述论文发表在《福州课改(小学版)》2005年第25期(第39期)上,约7个月后又发表在《成功之路》刊物上,于是陆强珍获得了《成功之路》杂志颁发的教育论文三等奖证书。

2006年7月,陆强珍的文章《让我们重写《变脸》获省级小学语文教学论文评选二等奖。当年8月,陆强珍将文章题目改为《变脸重述》,发表在《福建省小学语文教学优秀论文选》刊物上。

2018年9月,因需要参加福建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陆强珍在网上搜索了自己发表的教学论文。他偶然发现上述两篇教学论文是永泰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蔡品团“抄袭”的,并公开发表。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1月,蔡品团的文章《让我们重写《改头换面》发表在《小学教学参考》刊物上。本文收录于“中国知网空 www.cnki.com.cn”。2013年3月,蔡品团的文章《以“落”字感悟情怀》发表在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教学新探索》上。2014年1月28日,本文被福建基础教育网收录。

通过对比,蔡品团发表的两篇教学论文,无论是题目还是内容,都与陆强珍的论文高度相似。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9月起,蔡品团担任永泰县城南小学教学主任,2005年5月任副校长。2009年9月,蔡品团调任永泰县葛岭中心小学校长,直至2017年9月,担任永泰县城关小学校长;2019年9月起,蔡品团被调到永泰县教育部门,目前仍在该部门工作。

陆强珍认为,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他和蔡品团在永泰县城南小学教导处工作,两人有很多交集。后者很快成为学校的副校长。2006年11月,蔡品团的文章《让我们重写《变脸》》发表。是的文章抄袭应该发生在他担任城南小学副校长期间。”陆强珍说道。蔡品团在担任永泰县葛岭中心小学校长后,抄袭了《贴近‘落’字理解感情》一文。

县教育局调查“未发现抄袭”

发现文章抄袭后,陆强珍在网上买了《小学教学参考》和《小学语文教学新探索》两本刊物的相应期,以保存证据。

吕强珍表示,蔡品团以两篇文章“抄袭”参与“小、中、高”和学科带头人的称号获得批准,但其称号评选受到影响。

2018年9月27日,陆强珍向永泰县局举报此事,后被转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理。同年12月25日,县教育局向陆强珍出具了回复意见。

文件显示,2009年9月,蔡品团申请“小、中、高”教师资格并获得批准。《让复述改头换面》是他的代表作。2014年5月,蔡品团被认定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参评论文有《贴近“落”字体会感受》。

但在“送审论文鉴定”中,永泰县教育局称,经鉴定,上述两篇文章的总文字复制比例分别为10%和2%,因此“未发现抄袭”。

这个结论让陆强珍无法接受。在签收《回复意见》时,他写了“绝不服输”四个字。

陆强珍说,在教育局调查期间,他多次与蔡品团交涉,希望后者公开道歉,并声明论文抄袭。但对方只是表示“非常懊悔”,愿意赔偿损失,并通过中介来劝他“放弃”,要“大度”。

“但我要的是版权,所以我不会答应他。”陆强珍说。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后,被告至今未履行。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陆强珍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蔡品团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据陆强珍说,他专门买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看完就报了”。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陆强珍与蔡品团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11月15日作出判决。

陆强珍诉称,2009年,被告人蔡品团以《让复述变脸》一文通过福建省“小、中、高”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被授予“小、中、高”高级职称;2014年5月以《贴近“落”字体会感受》一文作为参评论文,被认定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

陆强珍认为,被告的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其获利,并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原告不仅在同行和同事中饱受非议,还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和痛苦。结果他“未能顺利拿到评职称”,事业遭受损失。

对此,被告蔡品团辩称,涉案两篇文章是原告与被告在城南小学共同工作期间,被告创作的教学论文。当时,被告是该校的教学主任,原告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双方在同一个办公室。2005年至2006年,为参加福州市课程改革研究课题及教学论文竞赛,被告向原告提供论文初稿,原告提出修改意见后用于评选。原告称涉案论文系其独自创作,与事实不符。

此外,蔡品团表示,自己从2005年到2017年发表的教学论文多达11篇,足以应付职称评审所需的论文考核,没有必要抄袭文章。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署名陆强珍的两篇文章发表时间早于署名蔡品团的文章。被告称,涉案两篇文章是他写的,原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原告于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在永泰县城南小学教导处共同工作,但被告未提供其为涉案两篇文章作者的证据。

“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陆强珍)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福州中院认为,经对比,被告蔡品团发表的两篇文章与署名陆强珍的文章略有不同,其他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承认在2008年参加职称评审时,使用了《让我们来复述》这篇文章来改头换面,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仅基于该文章被授予“小、中、高”职称并增加工资。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蔡品团在《小学教学参考》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蔡品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强珍经济损失及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判决出来后,我就放心了。”陆强珍告诉该报,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去年11月15日判决生效后,蔡品团一直没有提起上诉,也没有履行判决,公开向其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陆强真说,他多次要求蔡品团“发表声明”,但没有得到回复。

4月9日,本报联系蔡品团进行采访。听到目的后,对方以“不方便没时间”为由挂断了电话。此外,该报多次致电永泰教育局组织人事处相关领导了解情况,对方表示了解情况后会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任何回应。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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