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有人因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而受到处罚。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通局近日对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6日15时42分左右,当事人廖某某驾驶浙长兴货502*船沿* * *线下行,途经* * *公路桥视频监控点路段时,被视频监控抓获。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尹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核实,超过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长兴县蠡湖线、胡俟线交通管制航行通告》[* * *(2018)1号]规定的船舶, * *线船舶主要尺度控制: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4日,船舶总长度小于40米,总宽度小于7.6米,满载吃水小于2.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船员廖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2分。
行政处罚方式及期限:廖某某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款,加收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