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邓辉整理。
建国以来,我国高校职称主要实行“校聘”制度。
1960年,国务院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及其确定和晋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实行分级审批,即助教职称由学校审批,讲师、副教授职称报省教委备案,教授职称最终由教育部审批。
1986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开始将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少数国家重点大学,后逐步扩大到省级重点大学。
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聘和岗位聘任”,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全面进入校评阶段。同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进行监督。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大多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岗位类型划分岗位,设置教学型、科研型和教学科研结合型三种岗位类型;另一种分类是按学科(专业)。
有研究指出,按照岗位类型充分考虑教师的优势和兴趣,但严格的划分会使教学型教师缺乏科研实践经验和学术造诣,学术研究优秀的教师无法向学生传授知识和经验,造成教学和科研的割裂;按学科(专业)划分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综合性大学,但教师职称评聘的实际工作比较复杂,不同院系、学科之间因标准不同存在比较不稳定的因素。
光明日报(2019年08月09日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