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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定条件

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人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

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人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高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我省近日出台了《吉林省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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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指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绩进行评价和认定。职称评定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第四条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授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用人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职称评定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省人社厅根据工作需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相关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职称评审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

第八条职称评定应当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和岗位特征的分类评定标准。省人社厅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独立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级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县(市、区)级标准,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九条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的构成应科学合理,主要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公正正派的专业技术专家,行业内经验丰富、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职、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省人社厅负责对各评委会实行分类授权评审机制。评委会按照规定的系列专业、职称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并可按专业设立若干评审组。擅自成立的相关评委会的评审行为和结果无效。

省人社厅对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时,应当明确认可机构、认可专业、认可级别、认可人员范围、认可专家名单、认可量化标准、认可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委会按照规定的专业系列、职称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原则上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必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暂停或增加次数。

第十二条评委会原则上不组成综合评审组。高级评委会可评审同一系列或专业的其他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评审同一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同一系列或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本省年度职称评审要求,研究制定本专业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规则和政策,具体指导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评委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 .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2.独立评审和评聘单位评委会根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申报;社会评价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申报。

3.独立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申请召开例会;评聘单位评委会根据申请人数和单位岗位空,提出年度评聘金额意向。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期召开。

4.各评委会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开展职称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批备案。

5.联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本单位评委会的组织下进行,在职称评聘过程中按规定程序进行。对非评聘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决定聘任,并报省人社厅审批备案,不受当年使用岗位数量的限制。

第十五条各评委会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健全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对造成重大工作事故或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建议调离职称岗位。

第三章宣言和建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等级的评审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定。

2.申请人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和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申报职称不与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七条对从国外引进的“高精尖”人才、海外归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职人才、奖励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机关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农村振兴人才、新型业态人才等,按规定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八条申报者一般应按职称等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评定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以其实际工作业绩为重点,适当放宽学历和服务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的学习体验,完成公共和专业科目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条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建立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目录,取得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可视为具有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更高级别职称的条件。申请评定高级职称时,资格起始时间从取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其职称经评审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我省向上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和各评委会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推荐机构,评价推荐机构的参与人员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单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当对报考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考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本单位同行专家应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估;本单位领导应对申请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网站公示其申请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表现和成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核实无问题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凡能办理法律许可、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核查、网络核查等。,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可申请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履行评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

1 .实施职称评审或独立评审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独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实行社会化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相关专业评委会进行评价。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委托相应系列的专业评委会评审。省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将文件提交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受理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原则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价材料。

第三十条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对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清晰、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未完成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对弄虚作假,经实名举报核实的,予以立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材料评审完成后,评委会应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对评审确认的所有参会人员进行公示。

第五章审批、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评委会应在例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方式向省人社厅提交例会申请,并附评委会专家名册和参会人员名册(附电子版)。评聘结合单位还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申报的例会申请进行审核后,将发出例会通知。评委将从专家库中选择评委,并定期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省评委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省直单位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家和省对口单位专家按照3:3:4的比例组成;市(州)评委会候选人原则上由省直单位、基层单位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的同行专家按4:3:3的比例组成;联合单位评委会候选人原则上应由外部同行专家和本单位同行专家以3:7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四条陪审团成员一般为单数。按系列组成的评委会应在25人以上,按专业组成的评委会应在11人以上。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届时应出席评审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五条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法官每年在同一个陪审团中参加审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评委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在相应学科专业下设立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评委会评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出席评审会议的人数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条评委会对参与评审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对单独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参与人员的评价和聘用实行分类评价;在同一系列中,参与者按省、市、县分组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在职称评审中,评委会采取盲评、答辩评审、专家讨论和现场宣布结果的方式。

第四十条各评委会应当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内容包括会议日期、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签名,并妥善归档。

第四十一条单独或独立评审系列评委将按照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不高于报名人数的45%、55%、70%的比例确定通过评审的评委。一般应在单位金额的40%以内空结合评聘独立评聘。当单位评聘矛盾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员较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但应保证不超过单位数额的80%空。

第四十二条各评委会应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评审工作报告(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发审会基本情况、报名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

2.评委会通过的人员名单摘要及其电子版;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省人社厅将分批对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由省人社厅统一公布。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和备案的评估结果无效。

第四十四条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结束后,评委到省人社厅领取相应级别和数量的职称空白证,按照省人社厅颁发的职称证书编码规则自行打印,报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印刷完成后,评委将做好职称证书的发放工作。通过评价的人员取得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通过评价的当年1月1日为准,被评价单位录用通过评价的人员的时间从公布评价结果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应及时将相关证书表格和评审材料返还参评单位。

第四十六条省人社厅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管理服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无会”高效便捷服务。

省人社厅推广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职称信息查询和验证服务。

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职称评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在评委会例会期间,必须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省人社厅组织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和监督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职称评审材料审核、评审组织、公示、处理、评审制度建设和实施、评审档案保管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有重大失误和重大违法行为的评委会给予停止职称评审业务或取消授权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省直部门和法官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存档备案,严肃追究责任。

1.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的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申请人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委会组成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委会组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人社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委会组成单位的职称评定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评审员应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评审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条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认证和收费,大力查处设立虚假网站、制售假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评委会、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利益等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称评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李亦舒

图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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