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来源:韦偃教育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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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了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什么样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不仅仅是一个校长
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也想脱颖而出。
具体要求是什么?
让我们互相了解一下
↓↓↓
第一
为规范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教育部和财政部成立了评估领导小组和评估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管理者代表、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文章
审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议。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相关情况,提出评审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委员会将汇总各评审工作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批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公布评价结果。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教育部将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及时、完整、齐全。
(2)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符合条件。主要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开展一次平等评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特别是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只有二年级以上的专科生才能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学生将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水平,确定参加相应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享受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也可以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须经学校核实盖章。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览等方面表现突出。特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我校和当地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学术研究成果显著,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学术专著并经专家评审。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国家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国家专利通过专家鉴定(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争光。非体育专业学生通过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和团体项目前两名。团体项目应该是主力。
6.在美术展览中成绩显著,获全国大学生美展一、二等奖,获省级美展一等奖;艺术类专业获国际、全国比赛前三名。团队项目应该是主角。
7.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视为表现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地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立评审委员会。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管理者代表、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并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获得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发〔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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