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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样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月11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毕井泉局长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月11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毕井泉局长签署12号令,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形成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一级召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后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对食用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指标签、标识不实的食品,应当在知道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就地销毁。

第二,强化企业责任的落实。一是明确主要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二是规范公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的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强化问责。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在规定期限内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以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依法加强严格监管。一是责令依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二是发布预警信息。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三是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效果评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报告进行评价。评估结论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五是强化责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宣传贯彻《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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