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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由谁审理

编辑评论/注释 审判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推出“审判”专栏,聚焦审判实践,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审判经验。今日,案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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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推出“审判”专栏,聚焦审判实践,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审判经验。今日,案例君转载第十七期《原告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法官对此建议》,供读者参考。

王建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上诉法庭庭长

二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表达自己的事实观点、法律观点和权益保护请求的法律行为。权益保护往往通过诉讼请求来体现,没有诉讼请求就没有权益保护。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如何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其诉讼成败的关键。

原告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可以考虑提倡什么,提倡给谁,怎样提倡等等。,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目的是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的内容和范围,以便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除了提供争议事实外,还要说明诉讼请求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只规定了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于原告如何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原告可以遵循以下三个步骤来确定他的诉讼请求:

第一部分

明确哪些权益受损

当事人提讼必须有理由。一般情况下,原告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到底损害了哪些权益,是原告准确索赔的前提。

对于原告来说,要仔细梳理自己经历过的事实,从事实中总结出法律关系,从而发现具体权益受损的是什么。它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一个

按照时间顺序,参照叙事的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对事实进行概括。

案件事实是办案的依据。概括事实,不是简单地罗列证据材料,也不能局限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某些事实,而是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一般会重视借条、货款交付等具体的借贷事实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对于借款的用途,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往往被忽略。因此,借助叙事六要素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是非常必要的。

2

对以上总结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找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原告可以从案件的基本事实中提取反映案件特点的关键词,包括争议事实、证据、案由等。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能够体现案件特点的关键词可以是“租金”和“房屋”,其中租金表示租赁,房屋表示房屋租赁,说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

原告也可以从民事主体的行为、意思表示及其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中总结提炼出法律关系。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出租人表示意思表示所要达到的法律效力是解除租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找出哪些权益受损。

在弄清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从法律关系的关键因素中找到请求权的基础,从而得到保护权益的途径。如前所述,出租人应明确房屋租赁关系中解除法律关系的要件,如通过“违约”、“逾期”、“解除通知”等关键词找到解除相应合同的请求权基础。结合事实,得出出租人取得租金的权利受到损害,进而维护权益的方式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R&D费用50万元,乙公司完成R&D及某科技设备生产后,双方订立销售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协商。在完成R&D和生产后,B公司将设备以1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A公司有哪些权益受到了损害?

按照事情的经过,按时间顺序,先是A公司支付B公司R&D费用50万元,约定B公司承担某科技设备的R&D;其次,约定B公司在R&D成功后,将该设备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最后,B公司竟然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了C公司。

有两个关键词体现了这个案例的特点:一个是研发,一个是交易。

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两个合同。第一份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第二份合同是预约合同订立销售合同。在B公司完成某项技术设备的R&D和生产后,A公司和B公司有义务订立该设备的销售合同。B公司在完成该设备的研发后,未如期履行与A公司订立销售合同的义务,而是以高于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设备出售给C公司,致使A公司在订立该设备的销售合同时权益受损。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预约合同,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解除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向谁索赔?

在明确了哪些权益受到损害后,原告接下来应该确定向谁索赔。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讲,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权利和义务是联系法律主体和客体的纽带,对确立权益保护的相对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债务关系是以支付行为为内容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债务人就承担了还款义务。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主张贷款。

当法律关系涉及到双方时,就比较容易识别。请求权益保护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涉及三人以上的,应当根据法律关系和是否符合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标准进行判断,找出重点索赔对象。如果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其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前提,并且符合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则说明该当事人是重点主张的对象,在中不能遗漏。

比如,出租人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转租人。因承租人未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向转租人说明情况,要求转租人代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转租人拒绝代为支付。之后,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转租人搬离房屋,转租人不同意。直到租约到期,转租人搬出房屋。出租人的主张是主张自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搬出之日止的被占用房屋的使用费。

在上述纠纷中,涉及的三方是出租人、承租人和转租人。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租赁关系的基础。纠纷的实质是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损害了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因此,承租人是上述纠纷中的重点索赔对象。如果出租人只对转租人主张权利,而不对承租人主张权利,不符合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基于法律关系和保护权益的需要,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和转租人主张权利。

第三部分

如何倡导受损权益保护

明确了什么权益受损,向谁索赔后,需要研究如何索赔来保护自己受损的权益。也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通过寻找最合适的法律条文,确定具体的诉讼要求,夯实具体的证据材料,完成实现权益保护的过程。

一个

寻找最合适的法律条款

为了确定自身权益受损的类型,确定不同索赔的依据,需要原告找到最合适的法律规定,这是确定诉讼索赔的法律前提。

原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找到法律:一是可以使用关键词进行搜索,如针对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租赁”、“违约”、“解除通知”等,批量整合可能需要的法律规范;二是通过系统的方法找到最契合本案事实的法律规范。以民法典的合同编纂为例,该部分总则和分则的制度设计保持了“债”的规范的完整性和丰富性。总则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分则严格区分债权债务的特殊性。民法典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帮助我们从整体到局部,从一般到特殊,找到最合适的法律规范。

2

确定具体的索赔

根据发现的法律规范,原告可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提讼。众所周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原告提讼,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诉讼进行攻防,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诉讼请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形成和推进具有重要影响。法院的一切审判行为都是为最终判决诉讼请求的适当的,原告也是为了得到与诉讼请求一致的法院判决结果而进行诉讼活动的。

显然,原告不能随意提讼,而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或不同的诉讼目的提讼。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诉讼请求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比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中,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构成明确的请求权。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诉讼请求,有时会因对最适合的法律规定理解不足而导致错误甚至损失。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已达成以实物清偿债务的协议,债务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讼,而不是按照债务清偿协议提讼。

同样容易导致诉讼请求的错误成立,也有根据不同诉讼目的成立的诉讼请求。诉讼目的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对诉讼利益的追求。当事人提讼是为了追求法院行使司法权,处理纠纷的结果符合其追求的实质效果。诉讼请求是诉讼目的的载体,诉讼目的不一定是诉讼请求。单纯以诉讼目的为诉讼请求,有时很难得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结果。

比如在一次确权纠纷中,回迁房的一套产权原本登记在父亲名下,后来的父亲未经母亲同意,将房屋99%的产权登记在长子名下,1%的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房子通常由父母和小儿子居住。父亲去世后,母亲知道产权登记后,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

在上述纠纷中,母亲诉讼的目的是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但由于父亲在未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99%的产权登记在长子名下,在此行为被撤销前,难以确认母亲对争议房屋的50%产权。因此,本次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变更为撤销登记,只有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母亲才能提讼确认权利。

巩固投诉所依据的事实。

在确定一个明确的请求后,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诉辩对抗主要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展开。原告能否胜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围绕事实主张的纠纷结果。事实主张的真实与否关系到权利保护的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可证明性。因此,通过充分的证据巩固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对于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可以分为权益发生的事实、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事实。

比如上述确权纠纷中,父亲因回迁取得房屋产权是事实;父亲未经母亲同意,将争议房屋99%的产权登记在长子名下,这是事实。提讼时要考虑权益受损情况和诉讼请求依据,最终依法提讼。只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以上讨论,希望大家对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具体的方法,把握要点。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哪些权益受到损害、向谁主张权益、如何维护权益来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明确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确定的法律关系锁定合格被告;通过寻找最合适的法律条款,准确地提出诉讼请求;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巩固投诉所依据的事实,进而完整地提出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果,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权基础不能不同,不能一案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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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调查如何高效有序?法官这样说。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谢谢大家!

编辑:朱琳

排版:王翘

审计:常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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