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是财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国家“双一流”建设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学校有权授予经济、管理、法律、文学、科学、工程、教育、艺术等学科学位,对符合高等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省、澳门保送生、香港及外国学生。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和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内容,设立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推荐录取学生、免试录取优秀退役运动员、省免试录取学生、澳门推荐录取学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部),作为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落实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公众宣传、解释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特殊类型的入学考试;
6.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7.发放录取通知书;
8.协调和组织新生入学的审核工作;
9.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10.配合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督办公室。招生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监管。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招生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给予解答。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等组成。定期听取学校本科招生情况汇报,发挥咨询和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总报名人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学校专业设置、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中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学生申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收和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比例投档。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一般将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学校在档案和专业录取中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政策性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对进入档案的考生进行招生和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分数相同的考生按以下条件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2)数学、英语、语文成绩。
第十五条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浙江省:专业选择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入档考生按所报专业依次录取。
2.上海:专业选择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已入档考生的专业在其专业组内按第十四条确定。
3.江苏省:选考科目要求等级为AA,考生入档专业按第十四条确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选考科目等级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专业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和本年度认定结果确定。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在报考我校的人数不足时,只录取在相应的投档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将邀请其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考生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在报考我校人数不足时,将征集志愿并按上述规则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考生录取时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语言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的金融英语、金融翻译方向只招英语考生;
2.日语专业只招收金融日语方向的英语或日语考生;
3.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和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言考生谨慎申请。
第十九条经贸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有专业志向的考生,入学后不享受学校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招生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高校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今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省华侨、走读生、香港、外国学生联合录取办法按照。
第二十三条入学后,学校将对被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复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实行两校区统一管理,2019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根据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情况确定。
1.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100081。
2.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102206。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费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理工科学科专业及方向5每学年5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金融英语、金融翻译方向,日语专业的金融日语方向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的专业和方向每学年5000元;艺术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000元,书法法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点是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每学年4万元。在本科专业涉及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培养期间执行本专业类别涉及专业的最低学费标准,待专业分流后再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学费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750-1200元/床/年,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果今年国家调整本科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助、贷、勤、补、免、捐、补”的多维资助体系。贫困家庭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社会奖学金、学费补偿、贷款补偿等。
第二十七条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因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省(区、市)的招生政策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以学校在本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各媒体平台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顾问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是否被录取的预测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