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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的重点任务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2021年是中国成立一百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深化医改,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强改革制度联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继续努力推进从治疗导向向人民健康导向转变,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是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快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1)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建设三明市深化医改全国经验推广基地,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按照“腾空、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药品降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加强对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指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落实国家集中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引导医疗机构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用药,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并实施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推进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分类编码标准。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应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引导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敏感适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提高体现技术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地方政府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目录,允许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听取意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出台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许可”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政府医疗责任和公立医院投入政策的落实。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资金渠道。允许医院自行制定薪酬方案,对主要负责人鼓励年薪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突出实践能力和绩效导向,鼓励卫生专业人员扎根疾病防治一线。(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按疾病积分付费试点,推进精细化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完善基层机构医保政策,引导恢复期、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六)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入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完善公益性导向的考核指标和方法,考核结果将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布,并与公立医院新增工资总额挂钩。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七)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扩大和均衡分布。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第二批区域医学中心试点建设项目,统筹推进“十四五”期间区域医学中心建设,完善合作方式和指导机制,促进试点医院和出口医院同质化发展。针对省市县诊疗需求,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推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服务短板。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积极支持社会医疗服务的发展。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2021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县域医疗社区和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加强网格化建设布局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县域医疗社区指导政策,提高县域疾病防控水平。推进契约式医疗联合体实行包干支付,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费用超支分担,引导医疗联合体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推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社会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与县域医疗社区和城市医疗集团。促进专家联盟和远程医疗合作网络的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强统筹,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发挥均衡作用。制定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政策文件。开展优质高效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继续推进县医院(含中医院)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社区医院。推动采用灵活的家庭医生合同服务周期。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10)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整、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统筹区域全覆盖,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特殊门诊疾病跨省直接结算。指导地方做好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积极推广“掌上办公”、“网上办公”等便民服务。(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一)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振兴发展中医药重大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中医药特色重点医院、国家中医药防治疾病基地,实施名医堂工程,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推动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放开中医药优势病种。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2021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推进中医药防病健康工程升级的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好外防投入和内防反弹工作。加快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能力,确保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有效供给能力。推动完善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研判和决策机制,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和物资保障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国家疾控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负责职责分工)

(十三)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高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创新科学研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强国家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和实验室建设,提升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和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医生制度,完善人才评价,主要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四)继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建立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打击保健品非法销售、欺诈等行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精神卫生和精神卫生服务。扩大高发肿瘤筛查覆盖面,启动县级肿瘤筛查和早诊早治中心试点建设。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超重肥胖防控工作。加强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宣部、网信办、教育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五)创新医疗预防协调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职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推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的业务整合。强化县级医院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改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高省市两级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能力。加强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医防一体化人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第四,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推进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打破信息壁垒,推进数据共享互认。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技术应用。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严格实施监管,完善药品网上销售监管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努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难以使用智能技术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和“五个一”服务行动。推广多学科诊疗、日间手术等服务模式,优化预约诊疗。推动医疗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完善结算模式。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支付改革试点。明确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措施。加强胸痛、脑卒中、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创伤等重大急性病救治中心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医务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全科医生等人才培养。实行医学院校毕业生申请注册乡村医生免试。面向社会招聘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同等对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绩效管理,将定向生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加强校医队伍建设。(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强药品供应能力。继续推进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加快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上市。完善短缺药品保障供应和价格稳定机制。加强儿童药品供应。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优化目录遴选和调整程序,适时启动目录调整。加强基本药物配置和使用管理,规范药品使用,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药品衔接。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检查机制。大力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互联网加监管”,加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飞行检查等精准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制定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敢于触动利益,大力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继续深化医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规划和跟踪监测,建立任务台账,按季度上报。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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