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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

顺应与变异策略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应用及谬误——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文版为研究对象——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文版为研究对象,以工商大学杨和为研究对象。

顺应与变异策略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应用及谬误——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文版为研究对象——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文版为研究对象,以工商大学杨和为研究对象。

摘要:顺应论是由Verschueren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的,近年来也被引入翻译领域。翻译顺应和变译策略能否有效地、对等地翻译法律文本是本文的主要研究课题。本文在简要回顾相关理论的发展和评述的基础上,以一些社会研究机构最近出版的《中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的不同版本为语料,并引用其他语料库和词典解释,从术语选择、词语搭配到句子结构一步步论证该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性,探索该理论的应用并分析相关谬误。最后,建议理论界尤其是法律翻译工作者高度重视法律翻译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官方标准译文,为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顺应论翻译变译理论应用于食品安全法立法文本的翻译

一.导言

近年来,法律翻译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而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文本的规范化翻译对于一个国家传播本国法律文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翻译理论出发,寻求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的策略和方法来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从顺应论发展而来的翻译顺应论是近年来学术界讨论的一种理论模式。本文以《食品安全法》的非正式译文为平行语料库,进行对比分析,探讨该理论的适用性,并分析其谬误。

第二,理论综述:顺应理论,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

1.理论起源与发展:翻译顺应论

翻译顺应论最早由Verschueren在其报告《语用学作为一种语言顺应的理论》(1987)中提出,后来被一些学者称为顺应论(钱冠连,1991: 61,,2014: 1)。这一理论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语言的使用,Verchueren在1999年写的《理解语用学》一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语言使用是一种社会行为,对语言使用的考察必须从认知、社会和文化的综合角度将语言现象与其使用联系起来。他的语用综合理论思想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于90年代中期,完善于90年代末(葛玲玲,2002: 9)。语用视角的基本理论区分了两种语言学,即语言资源语言学和语言使用语言学。前者构成了现代语言学的各个分支,后者是关于语言使用的语用学观点。这一观点对翻译研究有很大的启示。语言顺应论是语用整体论的核心,它从认知、社会和文化功能的角度来描述和解释语言现象及其行为模式,认为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语言选择的过程,以满足不同意识层次的交际需要。语言使用者可以在语言使用过程中做出选择,因为语言具有可变性、协商性和顺应性。可变性是指“语言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刻意性是指“语言的选择不是机械地严格按照规则或固定地按照形式和功能的关系,而是基于高度灵活的原则和策略”;顺应是指“语言使用者可以从可选项中做出灵活的改变,从而尽可能地满际的需要”(Marley,2011: 70)。

在语用学领域,Verschueren的语用观不同于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1962:98–101),该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外行为。塞尔(1969)也提出了自己的五分法,即间接引语可分为断言(又称阐述)、指示、承诺、陈述和宣告。笔者认为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论是从更宏观的层面论证语言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相互作用,强调语言使用者的选择性,论证的角度更为独特,在语言本身的研究层面上的地位高于奥斯汀和塞尔。

有学者(,李,2016: 105)认为,根据顺应论,语言的使用应该从四个维度来描述和解释,即语境顺应、语言结构顺应、顺应动态和顺应过程意识。语境关系顺应和语言结构顺应规定了顺应的范围,即语言交际中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的总和。顺应动态是指语言选择过程中语境和语言结构之间的动态顺应。顺应过程中的意识程度,是指所做的选择在语言产生和理解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意识。

Verschueren的顺应论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如刘和吴(2000: 88)认为“把顺应作为解释一切言语使用的万能钥匙,有过度使用之嫌”。杨平(2001: 25)在指出顺应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关联-顺应模式”。根据这一模式,语言使用的过程是一个顺应关联的过程,即语言的选择和使用是说话人寻求关联的过程——顺应相关语境。

马骁(2014: 3)在其专著《翻译适应与变异》中扩展了Verschueren的翻译理论,旨在解释翻译中的变异现象,从而阐明翻译的本质特征。他认为翻译变异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翻译语境,即翻译变异是由翻译适应引起的。因此,翻译适应性是翻译可变性的动因,而可变性是翻译中不可避免的创造性策略。只有处理好翻译过程中的可变性,翻译才能达到在异国语境中成功交际的目的。周晓涵(2014: 148)随后对这本书进行了评论。一方面,她认为这本书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分析条理清晰,论据令人信服。她再次强调了作者的观点:翻译变异贯穿于翻译的全过程,翻译顺应是解决交际障碍的创造性策略,并将研究限定在三个问题上:(1)翻译变异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2)什么导致了翻译变异?语境因素如何影响翻译过程?(3)变译机制在翻译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对此,作者提出了三个初步假设,并在后面详细论证。另一方面,她也建设性地提出了这部专著的完善之处:由于研究方法是定性的、描述性的、基于语料库数据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必然影响材料的选择和评价;此外,作为一种科学分析,它需要有详尽完整的论证依据集作为支撑;平行翻译语料库并不完善,应该用来证明翻译变异,让人更信服。

语言顺应理论对翻译研究具有指导作用。随着对翻译顺应与变异研究的深入,作者赞同一些学者的主要观点(胡庚申,2004:83–100,乐振勇,2011:96–97),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性或“译者中心性”。译者是翻译过程中的焦点因素,翻译过程应被定义为译者的本能适应或选择。翻译不仅要适应宏观的社会、历史、文化、民族等语境因素,还要适应微观的话语、文体、风格等语言学因素,还要适应翻译中的各种主观因素,包括原作者、委托人、译者和读者。

2.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传统上,法律文本翻译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从一般翻译理论中引申出来的。国内外学者从语用语言功能、对等理论、交际翻译理论和静态对等理论等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吴琼(2005:36–69)基于顺应论和翻译选择顺应论研究了译者主体性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发挥和体现。研究表明,译者主体性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发挥和体现可以从句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来考察。后来的研究吴琼(2009: 108)提出法律文本的翻译应该忠实于原文,这是法律译者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语言顺应论的指导下,译者在翻译法律文本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然后有意识地采用减、增、变三种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和顺应,从而使译文忠实于原文,成功传达原文的法律效果。黄(2010: 89)认为,从语用学角度研究法律文本翻译,就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研究法律文本翻译,对法律文本的源语和目的语进行微观考察,有助于指导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解释翻译现象。张少泉(2016: 105)提出,在顺应论的框架下,英汉法律文本的翻译应动态地顺应源法律文本和目标法律文本的语境、法律文化和语言特征,以实现英汉法律的有效交流。

作者认为,翻译顺应和变译的理论策略与对等理论和交际翻译理论是一脉相承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翻译的严谨性和语域,实现源语和译语原文意义的协同,使译语读者在自己的语言文化背景下理解原文的法律意义,保证法律效果。在这个翻译过程中,译者需要综合考虑原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目的语环境中相应的法律术语(在没有对应对等的情况下,需要翻译适应性变异以实现语义功能对等)乃至法律社会文化,合理使用两种策略以保证译文的逻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理论实例分析:以新食品安全法为研究对象。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深入,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外立法不断完善,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翻译和研究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如何更准确、更规范地将中文法律文件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实现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对等,是当前法律翻译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笔者以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的非官方英文版为研究对象,试图说明顺应和变异策略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处理立法文本的翻译。同时,我也想指出,有些翻译错误恰恰是译者没有很好地适应中国的法律文本,希望能够尽快在国家层面出版一个更加规范的官方英文版本,以促进法律和更多的中国立法被西方律师更广泛地知晓和理解,帮助涉外经贸合作和法律交流。

1.立法与翻译现状调查

2015年4月,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同年10月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目前全国人大官网法律法规数据库英文版中尚未发布2015版《食品安全法》,以“食品安全法”为标题的搜索只能找到2009年废止的旧版《食品安全法》。在Site Research的高级搜索菜单中,以上短语作为关键词,只能找到最新的相关。在法律文本的官方翻译和出版层面,需要出现一部完美的新《食品安全法》英文版。

另一方面,在人大公布该法的中文版后,笔者发现国内外一些研究机构已经组织翻译并出版了几个非官方的英文版供学术参考,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版本:

(1)食友网版本:网站成立于2001年,以“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汇聚行业人才,推动行业发展”为宗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网站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食品行业门户网站。本网翻译中心工作人员结合USDA 2009旧版本,经编翻译了该法律的英文新法律文本。

(2)北大法学版:北大法学是国内法学领域的权威学术网站。该网站还首次发布了学术非官方版本。

(3)吕万版:目前网站已建成中国法律法规双语数据库,号称由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律师和专家组成的编辑团队,对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还发布了该机构编撰的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版。

(4)美国农业部(USDA)版本: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外国农业服务局拥有全球农业信息报告服务。2015年5月,该部门工作人员发布了美国人翻译的法律文本,强调该文本为非官方版本。

2.立法版本的比较分析

在下文中,作者将以这部法律的不同英译本为语料,选取部分版本的条款(按照上文介绍的顺序分别称为“版本1、2、3和4”),从术语选择、词语搭配和句法结构等角度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并简要讨论适应和变异策略在这部立法文本中的一些应用和谬误。

2.1术语选择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翻译1 (2015: 18):国家质检总局规范食品进出口安全。

译文二(2015: 29):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翻译3 (2015: 1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译文4 (2015: 2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本文讨论法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法律主体的翻译。从四个版本可以看出,其他三个版本大同小异,除了“食品安全网”翻译成缩写AQSIQ的版本,基本都选择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核心词。那么哪个更准确呢?作者同意后一种翻译。AQSIQ的全称是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直译过来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其行政职能涵盖面广,涉及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它的两项职责。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部门合并精简,质检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整合,组建国家质检总局,这是一个全职能部门。因此,从法律文本语义对等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明显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上位概念,属于扩大的意译,并不准确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比如这种法律文本翻译的应用,必然会导致法律主体的应用错误(指向性不够准确),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则完全等同于原法律的含义。在“国家”和“部门”的翻译层面上,应该说译文2、3、4具有一定的可变性。三个词的选择,即状态作为定语在前面或跟随状态作为定语在后面,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译者的主体性选择性在这里起了一定的作用。

2.2词语的搭配

作者认为,单个词汇术语的翻译是法语翻译的基本要素,词汇层面以上的搭配体现了一定的语境意义和法律职业特点。准确的搭配翻译需要顺应和变异策略的综合运用。正如Sinclair (2004: 29)所说,“正是短语倾向性实现了语言的特质。在这些短语中,单词经常共存,并通过它们的组合产生意义。下面是搭配……”。在法律英语中,术语的固定搭配受到这种专业语言特点的影响,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以上述规定为例,讨论了规定中的法律行为,即后半句“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翻译。

在译文1中,直接使用了规范食品进出口安全。在我看来,作为法律英语,这种翻译方法不够严谨规范,不符合英语语言习惯。是典型中式英语思维影响下的不准确翻译,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很好的利用翻译顺应变异理论。首先,从用词的选择来看,regulate的含义根据英汉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管理、调整和控制”。中国的法律条文包含“监督”和“管理”的双重含义,虽然根据管理的定义,“管理”是所有人类组织都有的活动,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个要素构成。(Falar,1982: 46),但“管理”的含义是“监督和控制”。如前所述,法律英语追求准确严谨,在汉译英中更需要直接表达中国法律法规的综合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监管的表述要比单纯的管制更为完整。第二,从搭配上看,调节安全的搭配并不常见。正如“以规章制度控制管理”的含义,共同的对象是行为、支出、生活方式等。,往往是具体的东西。例如,西方人会表达出于安全原因管制枪支,但他们不会表达管制枪支的安全性。再次,从语义上看,规范食品进出口安全的含义应该是“管理食品进出口安全”,对象落在安全上,而我国法律法规的本意是强调食品进出口安全。因此,笔者认为进出口食品的后两种表述更为准确。这种微妙的差异要求译者在翻译中仔细考虑语义,做好词语搭配、选词和排序,以免出现翻译不全或翻译错误,影响法律文本的有效性。

其次,关于“实施”的用词选择,第二版选择了“进行”,第三版选择了“执行”,第四版选择了“实施”。在法律英语的水平和这个语境下,笔者认为翻译2和翻译3更好。原因是行为的含义包含“操纵;管理;主持;管理”的意思是动词词组执行作为一般英语使用,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杨振铭,2004: 267)给出的英语解释是做一些需要组织和计划的事情,英汉法律双向词典(何高达,2002: 80)列出了“执行”,“执行”的意思在宾语语义和搭配限制上并不太严格。根据《牛津高级英汉词典》(金盛华,2009: 1023),“实现”的含义强调“使(某物)有效;性能;实施;贯彻”(第4版),赵玉安《英美法词典》中的implement的搭配一般是履行承诺,执行法规。可以说,这种动宾搭配更加具体和有限,“实施”监督管理的短语使用普通英语中的conduct或短语动词carry out,更符合英美本族语者的话语习惯。

除此之外,关于介词的搭配选择,supervision和administrator后面是of(2、4版)还是over(3版)更合适?这个问题再次体现了译者的主体性。分析这个语境,of和over并没有错,但是笔者认为翻译,尤其是法律翻译,往往是通过这个搭配的选择来体现译者的水平,倾向于选择over更好。根据《牛津高级英汉词典》(杨振铭,2009: 1419),over作为介词含有“可控的、权威的”的意思,给出的例子是“他统治着一个伟大的帝国”)”而of是一种隶属关系,不是这种上下级控制所涵盖的。从深层次的法域来看,over更符合立法者所强调的“监督与控制”的含义。通过检索绍兴文理学院建设的中国法律法规平行语料库中over一词的用法,发现以往政府法律文件中表示“监督”意义的搭配在翻译中也很常见:

1.各地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政府工作报告》,2000年)

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监管。

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监管。

3.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取消对粮食购销市场的一切管制。…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监督与控制的常见介词搭配是over,所以推而广之,在立法文本中解释“监督与管理”的含义,从翻译传播的角度来看,体现over所映射的上下级、权利义务主体乃至法律文化的效力。

2.3句法结构

法律语言的句法特征非常丰富。有学者(张凤英,2005: 6)总结了9个方面:大量使用陈述句、大量使用完整句、使用长句、复杂关系从句、简单现在时、虚拟语气、被动语态、交替使用松散句和循环句、使用情态。不可否认,在中国立法文本的英译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将顺应和变译策略运用到相应的译文中,关系到译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这部分法律的内容多涉及相关法律主体在不同情况下违法后的处罚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一旦译文不准确或不符合法律英语规范,译文的法律效力就会降低,甚至无效。这里仅从句法结构上对该法第九章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译文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翻译1 (2015: 29):违反本法,个人或者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储存、运输或者装卸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译文二(2015: 47):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烫发资格。

翻译3 (2015: 29):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翻译4 (2015: 38):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储存、运输、装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吊销其许可证。

不难看出,翻译1中存在基本的语法错误,一个人/实体的句子结构未能…,国家及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下令…明显有基本的语法结构问题:两个简单句并列,没有使用连词,使两者之间形成逻辑关系。在我看来,译文1的第一句至少应该在前半部分使用条件状语从句if结构,并使用失败动词形成主谓一致,并在句末放入暴力这一规律,以构建完整的意义群;分号后的翻译不适合英语标准表达,如如果拒绝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明显缺乏主条款的主语。

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对于“的”结构的规范翻译,往往使用被动句,使句子表现出更客观、中性的内涵,这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也对应了汉语句子没有主语的情况。看几个版本,版本3和版本4更擅长表达被动句。比如“拒不改正”这一简单的法律条文,就涵盖了法律逻辑结构中一个违法条件假设的法律含义,而第四版中选择翻译成“如果拒绝改正”则准确地运用了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翻译三:暴力拒不改正的地方使用主动句,实际上是对句子主语“the violent”的补充,也是可变性在这个语境中的应用,但从完全忠实于法律原文的角度来看,不如使用被动句简洁等效。

同时,在这短短的一句话中,前三个版本都用correct或correction来表达“更正”的意思,而在翻译4中选择了correction这个词,在我看来是法律英语中比较专业的词汇。《朗曼法律词典》(第六版)(L.B. Curzon,2002 :356)将该词解释为“如果书面文件没有准确表达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于一些常见的错误,衡平法有权力纠正该错误”,通过搜索《牛津法律词典》(第五版)(Elizabeth A. Martin,2003: 94),发现纠正被列在“衡平法救济”条目下。可以看出,这个词和它的同源动词纠偏,都是衡平法中的特殊法律用词,用来表示“纠正和改正”的意思。这个术语的使用更符合法律翻译和英美人的法律规范。当然,这个问题属于上面讨论的术语选择层面,我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目的是说明法律翻译在句子结构层面仍然需要标准化的术语和词语搭配来支撑,离不开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的综合运用。

其次,对于处理“的翻译…的”句,相关学者(万猛等,2009: 124)指出,除了对省略的主语进行补充外,宾语成分,即句子中的重点解释对象,也可以选择作为译文的主语。作者认为这也是翻译顺应论和变译论的一个应用。该法下的典型应用是译文3的前半句,“凡违反本法,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装卸食品者”,这是该句的全部主语。Whoever作为一个浓缩的连词代词,表示的是谁的人,这实际上与中国法律表达的“……”句法结构的法律含义是一致的。此外,在表达条件状语的复合句中,每种翻译都呈现出多种表达方式:where/in the event that/who…应该/如果…笔者认为,在各种假设情景的立法文本翻译中,灵活运用这些条件状语可以丰富句式,避免单一僵化的翻译方法,还需要用翻译变异感影响译者的主观选择。

四。结论

本文以Verschueren的翻译顺应理论和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新出版的国内立法文本《食品安全法》非官方版本英译中的理论应用和谬误。通过研究和分析,作者试图说明以下主要观点:(1)在法律翻译中,尤其是在立法文本的规范性翻译中,应用翻译顺应和变译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同法域的文化差异,实现法律文本翻译后从意义到效果的对等。(2)目前业内一些翻译机构的法律翻译人员对相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掌握程度不同。如果没有中英法律语言的专门训练,他们制作的一些翻译结果难免会有技术上的瑕疵。仔细研究分析这些内容,就会发现谬误甚至严重错误。这样的法律翻译很难得到国外同行的认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和公法主体更难以采用该文本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来规范民商事行为。因此,迫切需要从政府到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翻译工作者予以重视。特别是政府有必要组织有关方面的深入研究,尽快出台中国近期立法的官方英文版,为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3)就《食品安全法》而言,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度重视,在国务院计划于2017年出台相应实施条例的宏观背景下,更需要学术界加强对该法律文本的规范性翻译研究,精益求精,更好地传播我国法律文化,确保法律翻译文本准确有效地表达法律原文的内涵,取得法律效力。

参考

1.如何用文字做事?[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年。

2.法律词典[Z]。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

3.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文集[M]。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

4.相信文本——语言,语料库和语篇[M].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2004年。

5.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2015年5月18日。中国:中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EB/OL]。[2017–02–16].https://gain.fas.usda.gov/最近% 20GA IN %出版物/修正% 20食品% 20安全% 20法律% 20 of % 20中国北京中国% 20–20人民% 20共和国% 20 of _ 5–18–2015.pdf。

6.语用学与语言顺应理论[R].国际语用学协会,1987年。

7.北大法宝。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现行有效]。[EB/OL]。[2017–02–16].http://en.pkulaw.cn/display.aspx? cgid = 247403 lib = law #。

8.Falar(带)。周安华等(译)。工业管理与综合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9.葛玲玲。顺应论对翻译研究的启示——兼论语用翻译标准[J].外文期刊,2002,(3): 7-11。

10.何高达。英汉双向法律词典[Z]。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11.胡庚申。翻译适应选择理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12.黄。顺应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启示[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86-89。

13.金盛华。牛津高级英汉词典(第7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4.金振勇。顺应论视角下的翻译主体[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94-98。

15.刘,吴。选择-顺应:评Verschueren理解语用学的理论基础[J].外语学报,2000,(4): 84-90。

16.Marley 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理论及其对翻译研究的启示[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0–73。

17.马骁。翻译适应变异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18.钱冠廉。语用学:语言顺应论——Verschueren的新语用学述评[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1,(1): 61-66。

19.食品合作伙伴网络。2015–04–28.新食品安全法翻译2015(EN)最新校对版[EB/OL]。[2017–02–16].http://down.foodmate.net/ziliao/down.php? auth = 48117。

20.孙,,等。绍兴文理学院汉英平行语料库[EB/OL]。[2017–02–18].http://corpus.usx.edu.cn/lawcorpus 4号

21.吕万。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EB/OL]。[2017–02–16].http://edu . westlaw china.com/maf/china/app/document?. src = https://jjlks.cn/nrdocguid = I 00000000000014 cf 9e f 37475 a 3a 4 9 b 8 lang = encrumb-action = append crumb-label = % E6 % 96% 87% E4 % BB % B6。

22.万猛等。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3.王,,等.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英汉互译)(新版)[Z].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24.吴琼。翻译是适应与选择:论立法文本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D]。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

25.吴琼。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的选择与顺应[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9: (5): 108-112。

26.杨平。关联-顺应模式[J].外语,2001,(6): 21-28。

27.张凤英。论法律英语句法的文体特征[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05。

28.、李、。顺应论视角下法律文本翻译的呈现效度[J].外语教学,2016,(4):105–109。

29.周晓涵。翻译的适应性变异研究述评[J].海外英语,2014,(16): 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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