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
同城和省内税务事项公告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解决堵税难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同城、省内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税务事项同城办理,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选择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涉税事项。
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选择就近的安徽省授权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二、实施范围
(一)同城办公事项。包括信息申报、发票处理、纳税申报、优惠待遇、认证待遇、宣传咨询等。(详见附件)。
(二)省内事项。包括信息申报、纳税申报、优惠待遇、认证待遇、宣传咨询等。(详见附件)。
三。咨询渠道
纳税人如需详细了解同城及省内涉税事项,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咨询。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同城总办和省内总办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款电子支付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纳入同城总办和省内总办业务范围的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安徽省办税指南》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涉及同城、省内事项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被处理、未被税务稽查结案或被纳入异常户等的纳税人。,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同城和省内相关事宜。以上情况消除后,可以享受同城、省内服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事项省通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事项省通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税务事项省通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涉税事项省内、同城经营范围(说明及附件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来源及编辑设计:安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