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基础课,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LLM的法理学课程由强世功和凌斌老师联合授课。课程教学分为课前阅读、教师授课和小组讨论三个模块。讲座围绕法理学、法学流派和法律思维的基本范畴,以及现代法治与治理的基本问题,构建法律与灵魂秩序、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生活习俗、法律与地理的学习框架,培养法律人对政治和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反思现代法治问题。
如果你把手放在前面,你会在后面得到一本坏书
法学学习经验
文/夏
钱钟书先生说,“要想自己的作品被列入文库,首先要把文库放在自己的作品里。”我觉得这句话用来形容法理学非常合适。学习法理学是与不同的思想家对话,大量的文献阅读和反复思考是必经之路。当然,我们不需要把图书馆放在自己的著作中,但至少,我们要对人类思想的里程碑有一个初步的学习和复习,老师给的书单就是学习法理学的关键材料。
刚开始读法理学文献的时候,只是觉得很难理解,即使能读完,光是为了整理和记忆不同法学流派的要点而读《一般法理学》也是精疲力尽,读麦金德的《历史的地理枢纽》和霍布斯的《利维坦》更是一头雾水。只是在阅读的过程中,碰到经典句子,接触社会现实,感叹哲学家的远见卓识,临摹后用,仅此而已。老师上课讲解的时候,知识渊博,口若悬河,指点迷津。再加上他在讨论课上和同学聊了聊,感觉之前的阅读没有抓住重点。当他沮丧时,他重新工作,阅读和思考。这样的折腾勉强算是擦伤,还没等休息,下周又是一场痛。于是他这一学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害怕被法理学“支配”的恐惧中度过。
也许是之前的积累慢慢开始有了成果,再加上越来越适应老师的教学方式,后来的阅读开始变得愉快很多,韦伯、托克维尔、亨廷顿看起来也没有那么难懂了。当读书报告中的思维与老师的不谋而合时,心底会溢出甜蜜。最后一节课,强老师和我们一起重现了《理想国》中的对话。他读格劳肯,我们读苏格拉底。虽然我们的角色实际上是对调的,但强老师告诫我们“重要的不是我们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而是我们的灵魂往哪里去”,这是对本课程的完美总结,也是一位长者对法学新生的真诚寄语。
图1:强老师的“最后一课”
之前没有哲学学习背景,勉强喜欢读书,但都是不系统的闲书。对法理学研究的建议是愚蠢的。如果大家都觉得有一些可取之处,那将是我的荣幸。我觉得法理学的学习是一个“对话”的过程,和历史上的哲学家,和老师,和同学,最后和自己。
首先,与哲学家对话——阅读经典文献。法理学离不开阅读,每周都有大量的阅读任务和读书报告要完成。我的建议是“把手放在前面,后面会得到一本坏书”。读书报告只是读书结果的一种体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读书的过程去探寻作者的真正含义,所以你必须留有足够的时间静下心来读书。在阅读的过程中,学会勾画重要的句子,在书页旁做笔记,或赞同、批评、质疑或补充,做记号提醒自己。每读完一部分,都要留出时间思考和梳理作者的写作逻辑,读完后再参考相关资料进行补充,这样做了一些工作后,也就形成了阅读报告。
其次,跟老师谈——课堂教学。强老师和凌老师都是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学者,他们的课总是充满深度和。所以一定要密切关注老师的上课节奏,联系文献内容和老师的教学,做好笔记。必要的话可以把上课的内容录下来,以便课后学习,也可以和同学分享笔记,在课后互相补充。
第三,与同学交谈-课后讨论和笔记分享。法理学开设了讨论课,这是另一个重要的学习平台。在讨论课上,我们可以与助教和同学交流我们的观点和疑问,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文献,还可以通过讨论向其他学生学习他们的阅读技巧。此外,法律人必备的技能——良好的口头表达和说服他人的能力——也可以得到锻炼。赛季末,笔记分享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集合了所有人的长处。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完善笔记,另一方面也是学生互相学习的手段。
最后,自言自语——理清脉络,学会提问。学习的起点和最后的工作都是自觉的,自觉的阅读文献,自觉的听课和讨论,自觉的反思和整理。首先是理解和掌握大思想家的理论。遇到问题要学会横向联系,思考不同的思考者是如何看待和解释的。只有反复训练,才能深刻理解他们的逻辑体系。进一步,要把和别人对话的结果整合起来,形成自己的观点,对事物有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不要失去清晰性。同时,学习法理学要学会多提问。在法理学的课程中,提出问题比寻找答案更重要。和问题相比,答案是暂时的。只有学会提问,才能独立看待世界。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和解释路径。通过提问,我们可以在书中寻找答案,向老师请教,与同学讨论,不断追求与自己的对话,从而对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在我看来,法理学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理学正在建构一个“法律的世界”;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是从事物本质出发的必然联系”,“万物有其法”,通过法理学,我们构建了法与灵魂秩序、法与政治、法与社会生活习俗、法与地理科学的联系。学习法律,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整个世界。只有把世间万物都翻译成法律,才能称之为“法网恢恢”。第二层含义是法理学是人类灵魂结构的塑造;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人的灵魂秩序分为三部分——理性、和欲望,三者的不同比例会产生不同的灵魂秩序和人格。法律人应该具有怎样的灵魂结构?霍姆斯、托克维尔、韦伯都有不同的答案。霍姆斯说“一个人灵魂的欲望是他命运的预言家”,托克维尔主张一个法律人应该是理性的,韦伯强调“切割事物的”的重要性。作为法律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哪些素质?我想这是我们通过法理学的教育和塑造应该回答的问题。
图2:凌老师留言
学法理学的时间很好,让我有时间去读很多想读却没来得及读的书,去思考很多关注却束之高阁的问题,每个星期都在督促自己走得更远。虽然课程结束后,我的生活中增加了许多无法回答的问题,但这不正符合穆欣所说的“想法更香,良性活该”吗?把事情做好的满足感和把自己喜欢的事情做好的满足感是不一样的。祝大家都能真正喜欢上法学(这个不难),得到自己的满足。
作者简介
夏钱文
我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阅读、戏剧和旅行是我的三个朋友。我相信“一切都是偶然发生的,但结果却像是命运的必然”,坚持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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