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延长春节假=带薪年假?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主动安排年休假。
春节刚过,在享受了一个或长或短的假期后,工人们已经陆续返回工作岗位。据记者调查,一些公司通过延长春节假期来安排员工休年假,让员工尤其是外籍员工有更多时间过一个团圆年。其次,也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需要,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方式。
但是,有些劳动者对这种安排并不买账——“休年假是我的权利,休假时间不应该由我自己决定吗?”
用延长的春节假期扣除年假
天津人张洋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管理部设计总监。不久前,公司以“优化”为由辞退了他。在主张经济赔偿时,张洋犯了一个错误:“虽然公司每年春节前后都安排了额外的7天休假,并正常发放工资,但这不是我自己的决定。可以算是我的年假吗?我可以向公司主张我应该拿的年假工资吗?”
像张洋一样,许多工人对用人单位安排的春节长假是否等同于年假有疑问。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工资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法院大多将延长的春节假期认定为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
2015年10月,18岁的谢华加入了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食品公司。2018年12月离职,并声称2018年年假工资为1377.8元。诉讼中,食品公司称,公司每年以延长春节假期的形式给予谢华年假,2015年至2018年年假时间分别为14天、12天、13天和12天。这些休假天数是除春节法定假日外,谢华享受的所有年假,已经超过了谢华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
“因为公司延长了春节假期,扣除当年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谢华已经享受了4天年假,加上他自己申请的4天带薪年假,不存在应休年假的情况。”据此,预审法官不支持谢华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东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东分析,基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带薪年休假也应运而生。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对年休假做出安排。
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王旭东表示,由此可见,虽然劳动者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这不仅仅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安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朱晓进一步解释说,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拥有安排年休假的最终决定权,因此有权通过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主动安排年休假。除了春节,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其他时间安排年休假。
那么,在年假的安排上,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应该如何体现?朱晓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意愿,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当与职工协商。
司法实践中,公司整体安排的节假日是否可以视为年休假,通常以公司是否尽到告知劳动者节假日性质的义务为标准。对于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主张,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家服装服饰公司做文员的张军辉,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她2022年休年休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用人单位称,她已安排员工在2022年2月1日至2月15日休假15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提交的《2022年春节放假通知》所列春节假期虽长于法定春节假期,但未表明该假期包含带薪年休假,且该公司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军辉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及其已知的年休假安排,故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裁定该公司应向张军辉支付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员工不想休假怎么办?朱晓表示,用人单位因员工自身原因书面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后,用人单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安排和劳动者的意愿。
“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让他们享受较长的休息休假,保持和恢复劳动能力,调动工作积极性。“王旭东提到,劳动者自己的意愿是休年休假的因素之一,也要考虑到不管什么时候安排,只要保证休假,就达到了让劳动者休息的目的。
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也明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法定义务。即使员工不申请,也不能视为放弃年休假。
纠纷中部分用人单位主张已通过团建、团游等方式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朱晓认为,年休假是为了保护员工在工作之外休息休假的权利,应该是劳动者从工作中放松的权利。毕竟用人单位安排的集体外出不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不能和年假混为一谈,甚至扣年假。
朱晓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只是赋予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时间的权利,而不是休假的方式,决定如何休假的权利应该完全交给劳动者。
朱晓建议,今后在年休假制度的完善中,应建立合理的机制安排年休假时间,实现用人单位年休假安排与劳动者意愿的真正协调,既兼顾有序的生产经营,又达到放松劳动者身心、维护和恢复劳动能力的效果。
(文中采访对象均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工人日报记者史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