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核算。根据《关于补贴收入中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纳税人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奖励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比例不同,不足一人的比例按实际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