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配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吊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月增加1.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然后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其养老金水平包括单位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发放的退休生活补贴。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予以倾斜: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额外领取32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元。第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元。
(三)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足。
三。资金渠道和分配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均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切实抓好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反映。
转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图文制作:山西广电传媒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