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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UNSPLASH“33岁的我,想为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段男子怒斥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成千上万网友被老师“体罚”的记忆。2011年11月,广西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被老师处罚,转两圈半后

来源:UNSPLASH“33岁的我,想为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段男子怒斥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成千上万网友被老师“体罚”的记忆。2011年11月,广西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被老师处罚,转两圈半后晕倒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殴打,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体罚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教师处罚的过度反应,以及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确禁止,教师对调皮、倔强的孩子也无能为力。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体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界限呢?教师如何合理使用惩戒权?教育法对“惩罚”和“体罚”有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从广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惩罚”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罚的范畴。广义的“惩罚”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罚”,是教师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有效地干预学生,使学生自发地抛弃旧习惯。

在实际教学中,“惩罚”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是惩罚是否适度。

“惩罚”和“体罚”有不同的字面意思。教育法已经明确阐述了两条:

“‘惩罚’就是对不符合行为进行消极的制裁,以避免其再次发生,促进符合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惩戒过程中,惩戒针对的是失范行为,其严重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在《刑》中,“刑”是惩罚、刑罚及其手段,“戒”是指戒与防,其目的。”[1]

教师惩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目的是通过惩罚措施防止学生再次犯同样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一致的措施来惩罚学生。“惩罚”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是一个积极改正的过程。

“体罚”作为广义惩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极端的惩罚形式。它促使学生进行被动的行为矫正。

“是通过某种惩罚引起儿童痛苦体验的一种惩罚,其目的是使被惩罚者在生理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从而促进他们改过自新,以避免痛苦”[2]。

实际上,对于体罚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是指给身体造成痛苦,通过侮辱学生人格来纠正学生的行为,比如惩罚学生站立、在操场上奔跑、掌掴、禁止学生大小便等。

体罚的目的也是为了矫正学生的行为,但它强调学生服从老师的惩罚指令和老师的权威,是一种被动的矫正过程。被处罚的学生在被处罚后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他们不会因为避免再次接受痛苦的处罚而再犯错误。

从广义上讲,惩罚分为我们常说的“刑”和“体罚”。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惩罚和体罚在实施过程中都是痛苦的、强迫性的。

这就给老师出了一个难题:学生是否真心认错,老师也无从得知。但是学生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又不算过分呢?笔者建议,处罚门槛可以以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参考,比如做错了事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犯同样错误的学生也可以通过“先例”的方法进行处罚。此外,还应根据实时情况确定惩戒措施,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素质能否承受相应的惩罚、惩戒时间、惩戒场合等因素来确定惩戒措施[3]。

另外,判断是惩罚还是体罚,部分取决于学生认错的态度,所以也是主观的。这也是惩罚和体罚没有明确界限的原因之一。即使别人把老师的额头压在学生身上不算过分,也可能被学生的当事人认为是体罚,会伤害他的精神。

这也是在“惩罚”和“体罚”的判断中必须提到的学生的主体性。使得对现实的判断更加复杂。

“惩戒”和“体罚”的判定具有主观性

根据惩罚力度和惩罚后学生是否承认错误,可以将判断结果分为四个维度。

(1)受处分后,学生认识到自己根本错误,处分程度适中,这是处分;

(2)学生没有认识到本质错误,惩罚程度过重,属于体罚;

(3)未能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的是体罚,但惩罚程度适中;

(4)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但过度的惩罚也是体罚。

之所以把(3)归类为体罚,是因为从体罚的定义来看,对学生错误行为的纠正是为了避免被惩罚,学生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老师的惩罚是适度的,如果学生认为惩罚的过程是痛苦的,是被迫改变自己的错误行为,那么从定义上来说,老师的行为也是体罚。由此可见,体罚是主观的。

但在别人看来,如果老师的惩罚措施是适度的、合法的、合理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理的惩罚。这个时候,只要学生不举报老师的行为,老师的惩戒行为就可以视为合理。

之所以把(4)也归为体罚,是因为如果老师仍然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超过了学生应得的惩罚程度,学生的身心都会受到伤害。那就超出了老师原本的惩戒权,甚至可以判定为故意伤害。

根据图表,被认为合理公正的惩罚只占所有维度的四分之一,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老师的惩戒行为更容易被判定为体罚。

比如,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否意识到了本质错误。但老师在采取惩罚措施之前,并没有了解和判断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可以认为是过度惩罚,视为体罚。

不时有体罚致死的新闻。学校和家庭都将承担过度体罚的风险。变相体罚:体罚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来说,体罚通过直接惩罚和明确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来惩罚学生。变相体罚是体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直接接触学生的身体,但通过其他方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比如上课,老师当众对犯错的学生冷嘲热讽,导致学生被孤立。与一般体罚相比,变相体罚更具隐蔽性。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也可能比单纯的身体伤害影响更深远。

2018年7月,宁波广济中心小学世纪园校区,一名六年级班主任被曝长期虐待班上一名学生,导致其情绪焦虑。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最大的区别在于手段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显性体罚包括拳打脚踢等常见的肢体动作,或者侮辱,让学生感到痛苦。体罚原则上不能故意伤害学生,伤害范围仅限于让学生感到疼痛。但很多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有时甚至会以个人恩怨对学生进行报复。

变相体罚是一种相对含蓄的对学生行为的批评,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不直接接触学生的身体。可分为任务性变相体罚和侮辱性变相体罚[4]。

任务型变相体罚是指教师维持课堂秩序或对学生学习表现不满,以布置作业或任务的形式,让学生做过分繁琐的重复性学习的体罚行为。

变相侮辱体罚是指教师出于维护课堂秩序等原因,对学生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人身侮辱。

其实“惩罚”和“体罚”的分类,已经对惩罚和体罚进行了界定。但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惩罚制度不完善,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传统教育文化(如棍棒教育)深刻影响了当代教学方式,导致教师对适度“惩罚”和“体罚”认识不清。

有的老师利用学校纪律制度的模糊性,在处罚过程中加入主观情绪,打击学生;一些教师不敢行使他们的惩戒权,因为教育立法和青少年立法明确禁止体罚。相对于我国教育惩戒权实施制度的相对空,英美对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有着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各国学校惩戒方式

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中,常见的处罚形式有以下几种:训诫、超时、剥夺特权、没收、拘留、警告、记大过、体罚等。驱逐.

以英国、美国、新加坡为例,我们来看看这些国家是如何规范学校惩戒的[6]。

& gt& gt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公立学校体罚引发诉讼和争论由来已久,各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虽然州法律允许体罚,但法院不支持体罚的合理性。法院会根据教师的年龄、成熟度、过往表现、所使用的工具、动机和伤害程度来评估教师行为的适当性。

此外,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的主体和对象。学校中合法拥有惩戒权的主体有:家长、学校辅助人员(包括考勤老师、教育主管、辅导员、任课老师、社工、心理医生、校长)和社区监督员。

在对处罚对象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进行适当的处罚:身体因素、年龄特征、违法性质、是否涉及犯罪、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造成客观伤害、是否为第一次犯错误、处罚对象是否能够预见并制止违法行为。

美国教育惩戒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事实行为的惩戒方式和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前者包括口头训斥、隔离措施等。,而后者包括留验、参加社区劳动、责令退学、移交特殊教育学校等。前者主要由学校教育工作者实施,后者主要由学校和校外机构实施。

具体惩戒内容如下:

口头训斥:用口头语言直接否定学生的行为,指出其行为的“失范”,从而督促学生不要重复错误的行为。这种方法是第一种也是最轻的惩罚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行为只是损害个人价值的青年学生。适用范围:上学迟到、不穿校服、私自携带违禁设备(如电子设备)或资料进入校园等。

寻找父母。通过学校与家长联系,召开专门的家长会。家长和学校应该合作惩罚学生。这种家校合作的形式略高于口头训斥。主要是针对关系到学生是非的不良行为,如张贴或散发含有暴力、伤害或损害、威胁学生或教职员工的印刷品或资料。

隔离措施:让学生远离他们令人不安的场景,以控制学生行为的后果。这是在学生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其个人价值和利益,而且给周围同学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的教育惩罚措施。如果学生一个学期被隔离三次,或者一年一个学期被隔离两次,有足够的行为再次被逐出教室,教师必须向校长报告,责令停课。比如鲁莽的行为,使用看似有害的物品(如打火机、仿真枪等。),造成了很大的危机,造成了重伤。

剥夺某些特权:剥夺学生的某些特权是对学生不端行为的消极制裁。但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受教育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果不允许参加课外活动,可见学习,公共午餐等。

留校:放学后把学生留在学校反思。拘留的时间长短取决于行为错误的程度和性质。这种惩罚形式必须考虑学生的安全,并提前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被指定进行体力或劳动性质的纪律活动。

停学:学生屡教不改后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可分为永久停学和暂时停学。

开除:美国不同地区的学校对开除有不同的规定。以纽约的公立学校为例。只有接受普通教育并在学年开始前年满17岁的学生才能被开除。

转学选择:根据学校督学条例A-449,经家长同意,学校和青年发展部首席执行官或主任可以将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在学生停止学习或不停止学习的任何期间,如果校长认为该学生因学习或行为问题不适合继续接受普通教育,而该学生可以从转学中受益,或在其他地方接受适当的教育,他可以提出强制转学。

& gt& gt不列颠,英国

在英国,法律严格禁止体罚,但对使用教育惩罚的态度却一直反复。有一段时间,英国全盘否定教育惩罚,却带来了青少年恶性,令当局头疼。再次使用惩戒权后,英国惩戒的种类和内容概括如下:

口头警告:轻微学生受到的处分不会存入学生行为档案。

移动座位:在课堂上多次捣乱的学生会被老师移动。通常捣乱者会被请到教室的偏僻角落,被剥夺在班上发言的权利。

转行为矫正中心:学校董事会从社会上聘请行为矫正中心的老师。表现出严重错位行为的学生将被移交给行为矫正中心。

实行“软惩罚”:如果学生受到惩罚,可以选择做纸工、木匠、园丁、教具来代替惩罚。这种惩罚威慑力小,教育意义大,很受被惩罚者的欢迎。

放学后留堂:放学后留堂的处罚因校而异,差别很大。有的学校需要家长的授权,有的学校需要校长的指示才能进行这种惩罚。拘留活动五花八门,有的从事体力劳动(比如洗厕所),有的在写检查。

此外,英国也有与美国类似的惩戒措施,如取消特权、联系家长、开除学籍等。

& gt& gt新加坡

新加坡的纪律措施包括鞭笞,但有具体实施的操作规定,如下:

罚站:对于学生经常犯的轻微错误,学校官方工作人员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但时间应限制在10-30分钟,且不得离开教室。

鞭笞:校长或学科主任用特制的鞭子(一般是手指粗的树枝)抽打学生的臀部、小腿、手掌等指定部位,最多只能打三下。为了防止学生误打,在鞭打前,老师需要在被鞭打学生的后腰垫上厚厚的一本书,在另一名老师的监督下,反复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动手[7]。

此外,纪律措施包括停学、开除和其他常见形式。

坦桑尼亚也允许使用鞭笞作为纪律措施。坦桑尼亚法律规定,学校体罚学生,每次都要被学校记录在案。老师可以用轻而有弹性的棍子拍打学生的手掌或臀部,最多4次。如果学生犯了严重的过错,学校可以用“合理”的方式教育学生。此外,女学生必须受到女教师的惩罚。任何人故意伤害学生并导致其死亡,都可能因故意杀人而受到惩罚。

虽然我国对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的实施还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但尽可能把握好“惩罚”与“体罚”之间的度,在适度惩罚的情况下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应该是教育者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惩戒准则。法律还应明确区分惩罚和体罚,对学校教师的一些合法有效的惩罚形式(如训诫、隔离、剥夺某些特权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让学校或教师有法可依[8]。

参考资料:

[1],牛志奎,苏.教育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10。

[2],牛志奎,苏.教育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08-309。

[3],牛志奎,苏.教育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331-332。

[4]方以泉,杨坚。变相体罚及其法律责任[J]。教育科学研究,2009(10):36-39。

[5][8]于亚峰,蔡海龙。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009(1):69-75。

[6]陈洁丽。学校教育惩戒权的国际比较[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7]熊忠禹。中国与新加坡教育家庭制度的比较研究[J].武汉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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