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四中全会决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理论的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思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顺应了经济发展中收入差距的变化规律,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的同时,避免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2008年前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差距已经越过最高点,进入缓慢下降阶段,收入差距趋于缩小。充分发挥这一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这就决定了在收入分配领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必然的。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中,全体人民和集体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并获得相应的收入。因此,公有制经济必须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收入制度,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决定》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调多劳多得,注重保护劳动收入,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现实针对性和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必将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参与社会生产的生产要素的内容不断扩大,贡献不断增加。例如,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和数据的生产、积累、整合和分析。因此,决定除了重申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生产要素,如知识和数据,以促进新阶段的经济发展。明确对知识、数据等新的生产要素的掌握和使用者按贡献获得相应报酬,实际上是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被证明有效可行的做法制度化,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推进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新动能不断壮大。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更有条件和基础加大再分配力度,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更好地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更多使用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因此,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同时,要重视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民间捐赠、慈善和志愿行动帮助方式济的弱势群体。
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构成了整体收入差距的主要部分。比如城乡收入差距占总收入差距的50%以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是发展差距的直接反映。因此,要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就要从解决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不平衡和改善收入分配入手。《决定》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完善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和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加强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行业的均衡发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作者是南开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员)
《人民日报》(2020年03月30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