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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内问责的基本法规,首次聚焦党内问责,指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即“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失责必究”。

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内问责的基本法规,首次聚焦党内问责,指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即“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失责必究”。

对此,本报商务研讨版专门组织系列文章,从问责条例的意义、亮点、内容、方法、执行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剖析。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四篇,重点阐述了问责的形式和方法,阐述了谁来问、问谁、问什么、怎么问、如何保证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等具体操作问题。-编辑

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实施等内容。,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公开化。这是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其可操作性体现在“五个明确”:

关于问责制,很明显“谁会问”

常态化问责,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机制,解决“谁来问”的问题。过去常见的问题,主要是人而不是制度引发的,也就是领导干部引发的,领导一批示就启动问责。其本质体现了人治思想,随意性、不确定性,不严肃、不规范。

启动机制需要制度化。《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由党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换言之,问责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这个问责不问责,是党组织的失职,也应该由其上级党组织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必须追究责任,决不能开先例、手软,造成“破窗效应”。

在问责的对象上,问谁就清楚了。

《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群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三类重点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失职必究”的基本原则。第十条“终身问责”就是领导干部必须终身负责。

第五条强调“问责要分清责任”,将上述三类问责对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党委(党组)在职责范围内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的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既明确了“谁来负责”,又明确了“哪些责任”,说明有多大权力就要负多大责任。

在问责事项方面,明确了“问什么”。

在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问责的规定较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党内法规中,不够统一规范,也存在责任内容不够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

《问责条例》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目标,紧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失职”,指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细化问责内容,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

在问责的方式上,很清楚怎么问。

在现有的各种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第七条将这些问责方式整合为三种方式:(博客、微博)检查、通报、党组织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规范为4类13种方式:一是通报。对于被通报的对象,也要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是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岗位调整、引咎辞职、降职辞退。第四是纪律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问责方式:一是从适用对象的角度,明确了对组织和个人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所以不管是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只要是失职的,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责任。

第二,从严重程度来说,从轻到重。需要指出的是,过去在党内法规中,通报重于训诫。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训诫比通报更重要。因为根据中组部下发的《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半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这显然比通报更重要。

第三,从方法运用上看,《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因为在问责实践中,有时需要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双重处理”手段。

第四,从问责决定的角度,规范了权限和程序。《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明确,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有权进行通报和诫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处理的建议。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放到了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放到了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部门,是问责制度的重要创新。

第五,从问责的角度,体现了言词和短语的纪律性。问责条例着眼于依规治党,突出了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失职行为的政治责任追究,体现了纪律挺在前面、纪法分离的理念。所以没有规定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但不代表不追究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该调查的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法律进行严肃调查。

在实施问责中,明确了“保障问题”。

《问责条例》第九条提出了问责决定执行的五项措施:一是公布和督促。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公布,并督促执行。二是备案。将有关问责情况通报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三是岗位调整。涉及工作调整的,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第四是审查和检查。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第五是曝光度。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的,一般要公开。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和监督,是推进问责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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