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政府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
通知
(第三名)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维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捕捞如下:
一是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县城范围内的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经营电鱼、毒鱼、炸鱼。一经发现,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和销售违禁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动工具(设备、物品)和其他禁用渔具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任何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交出农业农村部门持有的电鱼具等违禁渔具,交出公安部门持有的有毒物品和爆炸物。逾期不办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捕鱼、毒捕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如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应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为0316-8311337,110。
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所称电鱼、毒鱼、炸鱼是指使用电、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鱼。
这是给你的信息。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来源:香河融媒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