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不是小事!个人信息,读书经历,工作经历…..将被记录和保存。毕业、申报职称、办理养老保险、确定工龄等很多方面都需要档案。
近日,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干部人事档案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和工作经历、职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历史记录。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人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
干部人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简历材料。主要有“干部简历”和干部履历等材料。
2.自传和思想材料。
3.鉴定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聘任(聘用)考核、工作考核、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疆挂职的考核评比、党组织书记对基层党建的评价意见等。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价和教育培训材料。
5、政审、审计和审计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6.党团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主要有表彰奖励、记功、荣誉称号、先进事迹和撤销奖励。
8.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材料。
9、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材料。主要包括工资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招聘、入伍、考察、任免、调配、退役士兵安置(复员)、退休(离职)、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选拔、调动、职级晋升、职务与职级改革、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晋升等。
10.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登记卡、派遣卡、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外永久居留资格和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体检表等。
干部人事档案“事事必审”“事事必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突出全面、严格的要求,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管理权限变动时,要坚持“凡提必审”、“凡提必审”、“凡改必审”的原则,在干部任职、引进人才、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前进行公示、录用、聘用、选拔、调动、交流。
重点审核干部的基本信息,如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主要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价、奖惩等。,以及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是否完整,档案记载内容之间的相关性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干部使用。
具体来说,以下七种情况会用到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党员发展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退休、社会保险、殡葬护理等。;
3.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和晋升;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检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编纂史志,撰写大事记、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的日常管理,熟悉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等。;
7.其他需要用于工作的事项。
从以上七项可以看出,干部人事档案不仅关系到公职人员的职业发展,还关系到工资、社保、退休(离职)等诸多重要问题。
严禁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要求,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或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故犯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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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