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
关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发明电[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一自建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具体部署。按照党、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般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协调发展、安全第一,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自建商品房进行快速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进分类整改,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自建房所有安全隐患的整改。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建立城乡住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
1.调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继续推进农村住房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口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
2.检查内容。各地要充分了解自建房的基本情况,重点关注结构安全(设计、施工、使用等))、运营安全(落实相关经营许可和场地安全要求)、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3.筛选方法。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在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的初步认定。建立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收集调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
(2)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以经营自建房“百日行动”为重点,重点排查经营三层及以上自建房、人员拥挤、违规改扩建等隐患。,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确保控制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重大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自建房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研判,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改。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运行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控制措施,直至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3)彻底整改隐患。
1.建立监管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一户一销号完成整改。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有结构倒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疏散房屋内部及周边人员,封闭处置,就地消除危险。拆迁人应当依法拆除;有设计、施工缺陷的,采取加固、限制使用等方式处理;对一般隐患要进行排查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建筑削坡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住宅,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自建房经营审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书。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镇村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和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检查和纠正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的违法建设和房屋的清查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和擅自改建加层等手续,以及违规开挖地下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利用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相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农村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乡村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住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住房定期体检、以房养老、住房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城镇住房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完善城乡住房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专项整治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统战部、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发展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司、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 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属地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并将省级领导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同时抄报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分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要”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负责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依据职责指导工贸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民爆企业和工商企业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用作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住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为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业企业自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作为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核,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部门负责指导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支持和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工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支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工程提供经费保障,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维稳工作。
(四)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对自建房专项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虚假调查等情况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失职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查处。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将其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住房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引导,使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