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公民的个人信息除个体人格利益外更多的是不容忽视的社会治理价值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要利益
近日,官渡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同程度获刑,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依法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的个人信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比个人的人格利益更重要。社会治理的价值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完整和发展的重要利益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9年,官渡区某通讯器材经营者王某开始以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中国移动套餐业务,并与利用云南某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合作之机,获取中国移动一体化BOSS系统权限。之后,王某便安排王某中、徐某斌(已判决)通过查询、摘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王某中、徐某斌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招募员工,向员工分发客户信息,并拨打客户电话兑换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展示在中国移动积分商城内的商品,按照既定的积分与返现比例获取利益。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先后查获王某在昆明的4个经营点和王某在德宏州芒市的经营点。经查,昆明市4个经营点王某、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次数至少为57299次,芒市王某、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次数为13421次。王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判决
公诉机关受理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官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两被告在获取用户的姓氏、号码、积分信息后,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将客户信息分发给多名员工。,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客户信息保密,明显不属于正常业务。被告人王是犯罪故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刑”的量刑建议,与王某、王某所犯罪行相符,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采纳了这一判决,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要求被告人王某、王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合格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法判处:
1.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依法没收扣押的电脑、电话资料、电话卡、手机、u盘、账本等。
4.被告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的信息
在此,提醒从事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职业的工作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自觉抵制诱惑。相关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同时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维护,防止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的非法滥用,使广大民众成为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精准诈骗的重要受害者,容易滋生各种下游犯罪,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广大群众也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增强维权意识。喜欢“晒”生活的朋友,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个人详细信息,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牟利。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时,他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