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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8〕17号 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经信、经信)、新疆生

财库〔2018〕17号

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经信、经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为促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23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产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列入节能清单(附件1)的产品包括政府强制推行和优先推广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节机组、专用制冷和空调节设备、镇流器、空调节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和视频设备。其他项目是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现行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节能清单产品生产企业在清单实施期间依法变更名称或地址的,经相关认证机构认可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现行节能清单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节能清单范围。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但如果当前节能清单中没有相应的细分或者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本通知下发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现行节能清单。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阶段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文件中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可以同时执行。

五、已确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现行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调整相关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和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节能产品的使用要求。

六、有关企业应确保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现行节能清单实施期间稳定供应。生产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不接受邀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节能清单所列产品无法正常供应,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财政部将暂停相关供应商上市三个月至两年。

七、节能清单调整的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和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相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http://www.cqc.com.cn)网站上公布。请自行检查并下载。

请跟随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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