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薄启宇)刘先生是被告公司的一名程序员。上班的时候,他突然收到公司的离职证明,要求他离职,但没有告知任何理由。刘先生被无故辞退,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讼。7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辞退刘先生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公司称,刘先生在项目测试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程序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并受到客户投诉。这是严重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只是通知刘先生离职,其公司属于合法辞退,无需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刘先生辩称,首先,其在检测项目中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公司所描述的严重失职行为;其次,公司直接发邮件通知他辞职,声明“附件是你的离职证明,辞职无条件。请尽快交回公司工卡,办理离职手续。”未告知其离职的任何原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通知刘先生离职,其公司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公司发给刘先生的邮件中,仅显示公司单方面通知刘先生离职,并未告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公司未能证明刘先生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单方面辞退刘先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