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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涉案文件虽名为协议,但主体包括公司及全体股东,属于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事项,效力仅次于公司章程。其法律性质应属于世纪盛康公司对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本协议应是决议可撤销的原因。
案例索引
北京中正万荣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公司决议纠纷案[(2017)最高人民法院令第172号]
争议焦点
公司决议违反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怎么办?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一、关于、蔡、曹出席320会议时是否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的问题。首先,关于和蔡的董事资格问题。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的辞职一般应在董事辞职信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和蔡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当时赵丙贤是世纪盛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代表世纪盛康公司。因为他承认收到了这两封辞职信,和蔡的辞职生效了。此外,在原审判决认可的2012年2月7日世纪盛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中,明确确认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投票董事不包括、蔡,且在答辩中明确承认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原因是未收到董事会通知, 也证实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认可、蔡辞去董事职务。 原审判决认为,“对公司而言,董事辞职后,公司股东会一般会对董事辞职进行审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董事辞职情况”和“世纪盛康公司两年以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增选董事不合理”,均缺乏充分依据,否认、蔡辞职已生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金恩淑辩称,他没有向世纪盛康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这与他在二审中承认辞职信是他本人签署的说法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蔡在辞职时表达了“期待公司批准”的意思,虽然中证万融公司在、蔡辞职后作出了召开世纪盛康公司临时股东会罢免其董事的决议,但均属于对公司与董事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法律误解,不影响、蔡辞职的有效。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320会议召开于2014年,、蔡于2011年底不再具有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依法不享有320会议的提案权和表决权。
其次,中证万荣公司是持有世纪盛康公司70%股份的大股东。即使世纪盛康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召集并主持的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会议所作决议的效力也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主管部门予以否定,应视为之前有效。不能无视公司法关于撤销决议效力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否定其真实性。原审判决驳回世纪盛康公司2013年11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理由是该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与相关事实相矛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决议视为有效,曹不再具有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
二。关于赵丙贤在320会议前是否无法履行或未能履行职责的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因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法律主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也应该指向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职责,而不是董事长的其他职责。因此,对于中证万融公司以赵丙贤已履行世纪盛康公司董事长的其他职责为由,认为320会议的召开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中证万荣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2012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4日,在副董事长吴芳召集320会议的两年时间内,赵丙贤召集或主持了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会议,且世纪盛康公司章程规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32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没有规定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选举的董事应当依法召集或者督促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故本院不支持中证万融公司在320会议前未要求赵丙贤召开董事会的主张。
三。320号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舒满平、约翰杨、中证万融公司、世纪盛康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应从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中选任。”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协议作为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解释的基础,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对其进行修改,否则长期有效;本协议视为对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前提是与新世纪盛康公司章程不冲突。”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由世纪盛康公司签字。因此,该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其主体包括公司及全体股东,属于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事项,效力仅次于公司章程。其法律性质应属于世纪盛康公司对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本协议应是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因为该协议限定了董事长的任命范围,不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选举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约翰杨、舒满平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中证万融公司后,虽然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人数、各方委派董事人数发生了变化,但并无书面协议修改关于董事长委派范围的规定。320号决议选举吴芳为世纪盛康公司董事长,吴芳并非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故该决议违反了全体股东及公司对《公司章程》的解释,应视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320会议召集召开时,五名参会人员中,曹、蔡、已不具备董事资格,故320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320决议的内容也违反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章程的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撤销该决议。中证万融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其撤销320号决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法国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