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聆讯的申请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吴县关巷营村9号,身份证号:00900020906,手机(代理人:李震)。
申请项目:
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马毅(2022)豫0第1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你院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10日前后,代理人李震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申请人张三沟通,未能取得联系。2022年1月10日上午,经纪人终于接到了张三的电话。通过沟通,他得知张三不小心丢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时,正逢郑州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他无法与外界联系。简单沟通后,张三让他的代理人询问他和马毅的案子,代理人通过12368联系了你院。经过询问,他得知了张三、马一的负责法官、电话、案号、开庭时间。
现在因为张三及其代理人都在郑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现场参加庭审,张三也无法通过网络参加庭审。另外,案情复杂,需要证人出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申请人向你院申请延期至郑州市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之日以后开庭审理,望你院依法予以准许。
我在此传达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