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差旅补助和误餐补助,公司员工一般还会得到其他种类的补助。今天来说说交通通讯补贴。这些补贴应该怎么核算,个税怎么把握?
1.个人所得税和公务费用
原则上,公司是否向员工支付交通和通信补贴税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汽车、手机这类工具的特点是,往往很难区分因公产生的费用和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费用。
员工电话全部用于私人生活,没有工作电话,这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很难想象全是工作电话,没有私人电话。那么,你为什么不把通话清单打印出来,把公事和私事一一区分开来呢?
这就更难想象了!
当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核实”。
由于此类补贴使用涉及面广、数量大、情况复杂,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核实:
“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计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
也就是说,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行测算,然后报省级政府审批,再报总局备案。这相当于希望从制度上对补贴中的政府相关费用进行一刀切的强制审批。
比如,过去有的省地税规定“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各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个人收入”,相当于公私比为七比三。明显太高了,而且没有考虑到上限。
目前大部分省份规定是按照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标准,也就是按照政府的标准,比如一个月1000,公务费1000,超出部分要交税。由于各省差异较大,纳税人应收集本省地税规定的文件,并按其执行。
2、没有标准?
当然,有些省份没有制定标准。没有标准怎么办?有的人觉得没有标准就按30%交个税,好像总局大企业司批了这么个标准。
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确实有一个文件说,省局没有规定的话,按30%认定为因私支出,计算个税。(企注[2009]33号)但这个文件早就失效了,其规定不适用于一般企业,也不合理。
一些税务人员认为,如果省里没有规定公务费的标准,就不能抵扣公务费,应该全额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这样理解的,但如果研究一下税收规则,就会知道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税则是公司要进行会计核算或者合理核算。如果核算不清或不被税务稽查人员认可,税务稽查人员有权进行核实。
有人认为最后的决定是税务稽查人员做出的,不就等同于“不能抵扣”了吗?
当然不是。这就是税务专家和外行的区别。
首先,如果公司算出来的公务支出真的合理,税务稽查人员可能真的会批出一笔合理的公务支出而不扣税。当然,这一般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严格依法征税,税企关系和谐;
其次,如果税务人员审批的结果是一分钱不准扣,导致少扣税款,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就是税务人员审批权执行导致的补税,而不是企业和个人违法少缴税的问题,只是个人的补税,不应该造成滞纳金,也不应该罚款。
强调税收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除非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所有不能明确核算的收入和支出都将通过“核定”来解决。
3.你需要发票吗
了解了补贴中公务支出和个税的关系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发放这种补贴需要发票吗?在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要求凭发票支付补贴。如何理解这个要求?
一个公司是否应该为其费用提供发票取决于它是否从国外购买了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购买行为,或者是一种发放补贴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支付商品、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公司对员工的补贴不属于购买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员工向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不需要取得发票。税务人员索要发票,企业无发票提供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企业未按省级税务机关的标准计算公务支出,或者本省没有相关标准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地税核定。发票是核定公务费用金额的凭证之一。如果没有发票,企业和员工在核定税收时都会处于不利地位。
此时,有人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问以上补贴没有发票,可以收取企业所得税吗?
首先,支付给员工的补贴不需要发票。其次,补贴的对象是员工。无论员工用于公务还是私事,都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只影响个人所得税。
那么,会计应该如何做好相关凭证和发票的工作呢?
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补贴制度来处理。
公司制度规定补贴按人头标准发放的,直接发放,没有理由要求员工提供发票;如果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在限额内凭票报销,此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发票,但这些发票是员工费用的发票,只能作为支持的原始凭证,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并以表格形式开具。
对于上述处理,无论员工是否提供发票,均按照上述公务费用计算方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余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税。
4.如何处理公车私用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其开支情况,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补贴私家车公,一类是费用私家车公。
如公司私车公用制度规定员工使用私车为公司公用,公司每月支付交通补贴,或报销一定数额的标准油费等。,属于补贴型。其本质还是一种补贴,不能理解为公司自己的直接费用。职工取得的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还是所谓的“报销”,都适用于上述补贴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公司规定中层干部公车私用,根据级别不同,公司每个月报销1200元油费。根据本省规定,交通补贴中公务支出标准为500元,700元要并入工资税。不管是不是凭发票报销,都要这么算。
另一种私家车使用方式与之不同。我就称之为“费用型”,即员工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使用,但不按照一定标准报销油费,而是实际报销使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注意,不提供保险,保险不是基于使用产生的费用。
在这种模式下,报销有始有终,有报有终,无则无,完全真实,就会形成一个费用报销流程和证据链。那么这样的费用属于公司自己发生的费用,不再是支付给员工的补贴。这个时候完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正是因为公司购买了相关的油品和服务,所以需要凭发票报销。
双方的外在区别在于,前者往往表现为人人有份,月月平等,与工作无关;后者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工作、出差和商务事件,金额不同,手续齐全。
总有人认为,这样一来,企业不是可以每个月给每个员工办很多报销手续报销油费,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吗?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态度。如果不是基于事实,就是欺诈行为,涉嫌偷税漏税。已经进入了另一个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