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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新报湖南客户端讯(记者王艳视频龙力)重拳整治教育10种乱收费!8月28日,湖南省教育厅正式下发《关于2023年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巩固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的成效。
“十个严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严禁中小学收取学费。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因高考、自考、成人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设置造成课时延误的,学校可在学期假期或寒暑假期间据实补足,但必须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违规以课后服务名义集体授课或补课并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向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中小学校宣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学校)或在校内张贴、散发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宣传品。
2.严禁普通高中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育类课程培训收费。普通高中开设小语种外语课程,应当将课程设置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设外语课程,但不得向学生收取学习外语的额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组织、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艺术课程培训和培训并收取费用。
3.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收取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门禁卡、门禁app、电子学生证或视频监控等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作为要求作为教学和管理工具统一使用的信息系统和教育APP,学校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4.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严禁违反自愿、非营利原则,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以及非服务性、非法独立项目收费。严禁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收取早晚自习费、晚自习值日费、寒暑假托管费、午休管理费、午餐辅助值日费、延时服务费、早自习阅读费、午间阅读费等费用。各行业中小学校办学,课后服务费收支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禁将已明确规定为财政担保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在代收费用中擅自获取差价、退钱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伙伴名义收取费用或服务费。涉及以家委会名义乱收费的,视为学校违规收费并追究班主任(老师)和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5.严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和自考班违规收费。高等学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不得违反规定增设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搭车收费。严禁违规开设自习课,擅自举办自习课。自考班的收费标准要报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严禁非法联合办学机构以“成人教育专科+自考本科”、“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学在线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6.严禁高校校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收取费用。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除学生缴纳的学费外,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或举办产业院校的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学费,不得以合作方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培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提成费等费用。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挂钩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保证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研究、外部培训、学术交流等名义收取费用。
7.严禁民办学校乱收费。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收费规〔2022〕4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发改收费规〔2022〕37号)执行。严禁民办学校未履行收费申报或备案手续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8.严禁收取招生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赠学费,以及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严禁学校教师向考生或家长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任何其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
9.严禁收取教材教辅费用。教辅材料的选用坚持“限定年级、限定学科、限定范围、限定数量、限定总量”的原则。严禁中小学强制或暗示学生或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和资料,或不执行“一教一助”原则,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多套教辅;严禁违反规定指定教材版本的选用和订阅;严禁强制学生在指定地点销售或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学习用品;严禁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违规征订特殊教育教材、教辅和阅读、写作等活动用书。大学生教材差价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严禁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或索要其他利益。
10 .严禁其他教育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对校园内违规审批的事项收费。严禁中小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并收取回扣。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介绍微信官方账号、小程序以及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生成的二维码。不得强制或变相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强制学生就餐、违规收费、虚报冒领、骗取、挤占、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或营养餐补助资金,或在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随意牟利。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此外,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推进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上墙张贴、上网冲浪;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班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学生家长“应有尽有”。
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收费涉及学生,必须向主管教育部门申报。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公办学校要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非税管理和核算,严禁代收费。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应缴入由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具有高等学历的继续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应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全额直接支付到学校指定账户。严禁跨学年预收费。学校收费后,必须提供合法票据,严禁收费、搭车收费。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夯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机制,切实做到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步调统一,形成齐抓共管、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举办教育收费培训、向学校发函(函)规范收费、随录取通知书发放收费提醒、家长、学生和社会公开宣传收费政策等方式,在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短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各类教育收费政策、项目和标准。
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