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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6月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2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公民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为人民、依靠人民的原则,坚持专项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

《办法》在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基础上,细化和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举报奖励的条件、方式、标准和程序。其中规定,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线索或者情况;二是被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详细;三是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中发挥了作用,做出了贡献。《办法》结合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奖励的实践,明确了奖励的实施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根据举报发挥作用和做出贡献的程度划定了四级奖励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6种情形,举报人被问责的4种情形,举报人所在单位被问责的2种情形。明确规定举报人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以举报为名恶意举报或者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国家安全机关贯彻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反间谍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落实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汇聚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的召开。

全文如下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规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民,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

第四条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并接受举报;

(2)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三)向国家安全机关递送信件;

(四)亲自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的;

(五)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的;

(6)其他举报方式。

第五条公民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悬赏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识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依法知悉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举报人身份有关的信息。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致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依据职权及时、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制作、发布、播放相关公益广告、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增强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增强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详细的;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中发挥作用,做出贡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重复奖励:

(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不予奖励;

(二)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符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不得重复奖励;对与同一举报人有关联关系的两个及以上举报,同一内容不再重复奖励;

(五)通过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再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两人以上举报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奖励认定: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对第一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照同一举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线索的处理结果、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举报的作用等。,综合评定确定奖励等级,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给予精神奖励,颁发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经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举报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以奖金形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做出一定贡献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对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至3万元的奖励;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特别重要作用,做出特别重要贡献的,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在举报经核实并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定奖励等级,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奖励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6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励。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领取奖励的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举行奖励仪式。

第十八条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奖励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国家安全机关预算。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举报奖金发放的管理。举报奖金的发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主动举报骗取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举报获得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要求或时限给予奖励的;

(六)根据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奖励程序终止;已经作出裁决的,应当撤销裁决;已经实施的奖励应当追回。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线索或者情况后,所在单位未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打击或者报复举报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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