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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批评与自我批评 2023相互批评意见50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党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党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是国有企业共青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是指在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中设立的团组织。

第三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保障”,突出政治功能,增强组织力量。切实履行领导和凝聚青年、组织和动员青年、联系和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四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加强政治引导,提高政治能力,教育引导青年团员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担负起政治责任,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团员青年家国情怀,做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充分发挥斗争精神,增强斗争能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增强工业兴国、工业报国的精神;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和工匠精神,造就一支有理想、有信念、懂技术、勇于创新、勇于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青年职工队伍。

第六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把政治标准和要求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中。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三)坚持团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检验团建工作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4)坚持尊重青年主体地位,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青年群众基础。

(五)坚持基层打基础,着力加强团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团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有3名以上团员的国有企业,可建立团支部。成员超过7人的团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国有企业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设立团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团员不足五十人,又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总团支部。

国营企业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员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团委。

第八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的建立,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团员青年流动分布的要求,不得与党组织、行政组织完全对应。可以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便于生产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团组织。

积极探索项目群建、产业链群建、生产线群建、公寓群建、网络群建等模式。对于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和R&D队,有条件的要建立团组织。

可以建立由共青团领导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公益组织、文体组织、“青年之家”等青年组织,创新国有企业集团基层组织形式。

第九条国有企业集团的分支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国有企业集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也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人。

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团员20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基层组织或团委以下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不设常委的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有常委的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委5至9人。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批准,委员会的数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条国有企业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集团基层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基层团委书记、副书记和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同级团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团会议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会议从新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要严格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要如期举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要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集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共同研究,协商一致,调动或者委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单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企业系统团委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可以将代表名额分配给团组织所辖的下一级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为执行某项任务的临时组织,其组织关系不转移,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组织。临时群团组织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群团组织指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共青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功能,教育和带领全体成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共青团基本知识。

(三)宣传贯彻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帮助团员青年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引导团员青年发扬职业文明,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密切联系青年,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青年的思想动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赢得人心、温暖人心、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过程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反映和努力解决困难团员青年的具体问题,引导团员青年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

(五)加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扩大团的有效覆盖面,加强对下级组织的指导和考核。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协助党管理干部的职责,监督和考核干部的工作表现。

(七)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入党介绍工作,推荐青年人才。积极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做好国有企业青年成员出国服务管理工作。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团,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落实团的纪律和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团向基层延伸。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带头学习和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专业知识。

(二)宣传贯彻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3)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做好组织关系转移,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定期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四)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团员的经常性发展工作;做好促进优秀候选人入党工作,积极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五)保护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及时向团员通报团的工作情况,接受团员的监督;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对不合格的团员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六)关心困难团员,密切联系青年服务社,听取青年团员的意见和建议,为青年团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七)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动团员青年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贡献社会。

第四章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团员,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培训,组织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实施青年学习行动。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教育相结合,通过理论宣讲、集体学习、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严肃团的生活,要创新和规范“三会两制一课”的落实,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经常性、严肃性、严肃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

第十七条加强团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转移团员组织关系,加强团员档案管理,督促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对出国(境)团员、流动团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注重对并购重组中从业人员、流动人员和新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对违反团的纪律的成员及时进行教育或处理,对严重问题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保留团员身份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八条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团员,尊重和保障团员权利,增强团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做好团员的经常性发展工作,重视在生产一线和科研管理岗位的青年职工中发展团员。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28岁以下青年一般应从团员中入党,发展入党一般由团组织推荐,规范“晋级”程序,加强培养过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晋级”质量。

第二十一条。紧密联系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团组织活动,把开展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服务、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效活动作为提高企业团建质量的重要抓手,引导团员青年争做生产经营能手、创新创业先锋、提高效率标兵、攻坚克难骨干。

第五章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按照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按照坚定理想信念、关心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突出年轻人的知识性、理解性和喜爱性,建立一支来源广泛、专兼结合的国有企业集团干部队伍。有计划地把各个岗位的优秀青年工人选拔到青年团的岗位上去锻炼,鼓励青年党员到企业集团担任干部,为党做青年群众工作。

国有企业专职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待遇。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领导机构中的兼职团干部,要保证他们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团组织的书记由党员担任,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和常委会的会议。团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团成员担任。如果合格,可以当同级党委委员。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在青工3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团委一般配备至少2名专职干部和2至3名主要在团委工作的干部;在青年工人超过5000人的国营企业中,企业党组织应按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单位)也要配备强有力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协助企业党组织管理团干部的职责,加强团干部的检查考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共青团领导机关要推动建立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定期组织团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团干部转岗培训和轮训制度,对新任命的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进行一年内的在职培训。

第六章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领导,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各级团领导机关要把国有企业集团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统筹规划,形成团委牵头抓总、相关团(委)具体指导、企业集团组织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总部在北京以外的企业团委起领导和指导作用,企业所在地市以上团委协助。企业在地方直属企业(单位)的团建工作,企业系统团委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企业(单位)所在地地方团委予以协助。

中国铁路团委、中国金融企业团委要垂直领导本系统团组织,注意加强与地方团组织的联系,做好本系统团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组织的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团建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企业在制定和实施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青年职工代表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建带团建机制的实施,为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企业预算。

第二十九条加强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阵地保障,推进共青团工作和服务阵地共建共享,积极开展“青年之家”建设。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建设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三十条重点培养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在国有企业、共青团干部、共青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该表扬。

第三十一条坚持有责必问,违约必究。对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工作不落实、干部协管不到位、基层团务不规范的,要及时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织、集体企业组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基本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条例》废止。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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