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结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求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检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和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新兴的、系统性的、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趋稳向好态势,促进食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理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关键指标,聚焦风险高、合格率低、用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2)坚持广覆盖。要结合各方面情况,统筹规划,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已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3)坚持专业化与规律性的互补。在有计划抽样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历次抽样、季节性销售、舆论热点和突发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有效地组织专项抽样。实现计划抽样和专项抽样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4)坚持检查与管理相结合。结合飞行检查、系统检查等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等情况,及时调整抽检任务;在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的地区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和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咨询会商,共管联动。
(5)坚持科学规范。扩大评价抽样试点规模,推进评价抽样和监督抽样分离,实现监督抽样和评价抽样双轮驱动。根据人口规模确定抽样任务,尊重当地情况,适当调整匹配任务。鼓励利用现有技术创新采样方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抽查。
(六)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各级密切配合,分工合理,各有侧重。统一采样计划,统一调度采样任务,统一标准程序,统一数据分析和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在确保抽样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区、行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样任务。
第三,任务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覆盖33个食品大类、137个食品品种、218个食品小类,共抽检135.05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1)总局本级的任务。总局本级抽检2.85万批次,其中计划抽检2.05万批次,专项抽检8000批次。
1.采样对象。主要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和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查。类别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和食用农产品(详见附件1和附件2)。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饼干、炒货及坚果制品,安排一定数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前安排季节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抽样检查。
2.采样时间和频率。每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网络食品、进口食品、季节性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每半年对总局重点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样的时间和频率。
3 .采样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是在全国流通购买抽样样品。采样地点主要是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而网购食品主要基于大型网络平台。
(2)省局任务。省局抽检49.2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7万批,省局匹配26.5万批。
1.采样对象。主要针对本省(区、市)内所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省内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料和餐具的抽检力度,重点跟踪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类别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加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应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局配套部分可以在当地流通环节抽取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
2.采样时间和频率。要均衡完成全年的采样任务。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者具有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数量。节前应品尝时令食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应达到每千人4批次。
有必要增加高风险食品的抽样频率。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和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形势和特殊食品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任务量不超过总匹配任务的20%。同时,要加大对过去检测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的抽检频率。对连续两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地方监管部门要约谈相关企业。
3 .采样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镇和行政村。抽样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没有在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可以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的抽样要覆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杂货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点为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
(三)市、县局的任务。全国市县级局共抽检食用农产品83万批次。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省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
1.采样对象。各市、县局的抽检品种应尽可能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摊贩、餐馆的抽检力度。
2.采样时间和频率。市局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按比例确定抽样频率和数量,原则上每户每月至少抽样一批。县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应达到每千人2批次。
3.取样地点。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抽样检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按照本方案认真细化抽样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样检验的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局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向总局报送省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规范抽样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方式确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验机构相关工作规定,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在抽样检验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并在样品采集和运输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样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配套任务的抽检数据应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直报模块。检验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可能存在重大潜在风险或者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抄报总局。
(三)依法清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进展情况,总局对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限逐批书面报告总局。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四)及时发布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并按照总局要求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抽检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其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应注明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标称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检验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不合格项目和结果、检验机构。食用农产品合格信息公告包括被抽检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除以上信息外,不合格产品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检验机构等。应组织专家解读不合格产品信息的风险。
省局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上月食品抽检情况及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并公布全国食品抽检情况。
(5)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不得擅自变更抽样信息,不得隐瞒、谎报、遗漏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样的信息,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并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结果开展有偿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抽样计划的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办案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和执法抽检。
总局可根据情况调整年度抽样计划。
总局食品监督局三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裴新荣
电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传珍:010-88330559
电子邮件:puhj@cfda.gov.cn。
附: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项目清单
2.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清单
http://www.cfda.gov.cn/WS01/CL0050/22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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