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9日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即日起,深圳市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将使用新修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宅和非住宅)》。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租金、押金等费用的内容,引导双方设定不超过2个月租金标准的押金,降低交易成本。还取消了旧版合同中承租人违约时押金不予退还的表述,明确押金的性质是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出租人不得无故扣留。
深圳市住建局介绍,自2019年7月启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结合最新租赁政策要求,参照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其他市合同,对旧版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期间广泛征求了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各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租赁协会、中介协会等单位的意见。
与旧版相比,新版合同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1.规范了合同中名称的表述,相关内容由当事人通过核对方式协商选择,减轻了合同使用者的书写负担,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使用,也为今后实施网上签约提供了基础;
2.提供房屋租赁过程中常用的材料,如房屋交付确认书、退房确认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委托书等,供当事人参考;
3.细化租金、押金等费用内容。引导双方设定不超过2个月租金的押金,降低交易成本;取消了旧版合同中承租人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的表述,明确了定金的性质是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出租人不得无故扣留,缓解了实践中出租人无故扣留定金及其他定金难以退还的问题。引导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出租人通过代收代缴水电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承租人合法权益;
4.增加承租人下落不明时出租人处理租赁房屋内遗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有许多情况下,承租人切断与出租人的联系时,他们无法支付租金。为解决出租人无法联系承租人时,租赁房屋内遗留物的处理问题,新版合同增加了承租人未按约定返还房屋且下落不明时遗留物的处理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以避免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的损失,或自行处置遗产所带来的纠纷和侵权责任风险,有效解决承租人下落不明时租赁房屋内遗产的处理问题。
5.在住宅租赁合同中,增加了通过深圳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逐步引导当事人网上备案;
6.在非住宅租赁合同中,引导当事人列明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防止擅自增加公摊面积牟利;条款中明确,工业用房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除供地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转租。
7.强化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新版合同保留了旧版合同的附件《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求租赁双方签订责任书,否则房屋租赁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
8.引导当事人学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行业住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了解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最新政策和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即日起推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深圳市旧版住房租赁合同仍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从2020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使用旧版住房租赁合同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记者李斌)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