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是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首批“双一流”高校,首批“211工程”高校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咨询和监督学校的招生事务。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在教育部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评价招生提前安排,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生高考总成绩须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综合评价招生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对于批次顺序志愿,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平行志愿批次,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政策的考生,按政策给予加分,并在投档后以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为依据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享受政策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相同分数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的志愿情况,以实际考试成绩为依据,按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按实际考试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在顺序志愿招生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
当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能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在招收专业时不设置专业志愿等级。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特点,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有妨碍发音和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慎用。
第十八条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全国统一高考科目英语的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限制,但入学后第二外语是英语。
英语是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的学生都应该按照我们学校的课程学习。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特点,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不组织高考语文口语考试的省份外,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其他考生(保送生和综合评价批次除外)必须参加外语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英语口语考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实施。我校将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语测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如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之外的考生,按其投档成绩排名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财经大学等相关高校开展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实行跨校培养,第三学年在对方大学集中学习。
第二十二条省内高考综合改革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省内公布的相关要求,并按高考改革有关规定被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班、内地新疆班、援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学年。省内华侨、港澳台学生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学生收取不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专业介绍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奖学金、资助政策详见我校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站
http://www.bfsu.edu.cn
本科招生网站:
http://joinus.bfsu.edu.cn
招生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bwz@bfsu.edu.cn
咨询电话:
010-88816254
010-88816481
招生监督办公室电话:
010-88816259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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