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为8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5%。这个协议符合法律吗?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多少?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4日,赵明(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达(化名)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息1.5%计算,并签订了借条。张达按约定还了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明未能如约还款,张达多次催促未果,于是于2023年4月将赵明至鹤山法院。
法院调解
庭审中,赵明认可借款本金80万元,并同意支付利息。但由于不了解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担心要支付过多利息,希望原告能降低利率。但在法庭询问其具体意见时,赵明犹豫了一下,当庭没有给出调解方案。但张达认为,当初约定1.5%的月息是因为双方是朋友,比一般民间借贷中的“三个月利率(即36%年利率)”少了一半。已经是低利率了,应该全力支持。我不同意降低利率。
明知当事人因不完全了解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对利息的计算有疑问,审判长采取庭后调解的方式,通过网上调解,方便异地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中,审判长向双方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修订版)》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并说明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利息计算一直延续至今,应当分期处理: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 如双方约定利率且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张达主张法院应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上限为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同时,张达辩称,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超过利率上限的部分应予支持。
调解结果
据此,法官仔细计算了本案分期贷款利息:借款之日起,即2018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80万元计算,年利率为18%(即月息1.5%);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原告当月一年期LPR为3.65%,四次为14.6%)计算,直至债务清偿日。
经过解释,赵明和张达对利率规定和利息计算有了充分的了解,赵明也放下了自己的疑惑和忧虑,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案利息,并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后,该案在法官专业耐心的解读下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道
生活中,因为急需资金而向亲戚朋友借钱是常有的事,但很多人对利息部分还是有误解的。他们认为利率保障的上限是“一个月三毛钱(即年利率36%)”,并写进了借条,从此引发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8月20日是利率法规变化的分水岭。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后提讼的,应当分期计算利息。因此,当事人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合理合法,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上限,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鹤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