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5期(总第18期)2023年10月11日)
审核概况
一、2023年7-8月审核概况
(一)IPO审核概况
2023年7-8月主板共召开中心审核会议18次;召开上市委会议18次,审议通过17家;报会注册16家,注册生效9家,终止11家。
2023年7-8月科创板共召开中心审核会议4次;召开上市委会议5次,审议通过5家;报会注册4家,注册生效9家,终止6家。
(二)发行承销概况
2023年7-8月,主板共首发上市3家,总募资额84.27亿元。
2023年7-8月,科创板共首发上市17家,总募资额434.22亿元。
(三)再融资审核概况
2023年7-8月主板共受理32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其中19家为非公开发行股票,13家为公开发行可转债。审议通过27家,报会注册18家,注册生效19家,终止11家。
2023年7-8月科创板共受理17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其中10家为非公开发行股票,7家为公开发行可转债。审议通过4家,报会注册8家,注册生效6家,终止1家。
(四)并购重组审核概况
2023年7-8月主板共受理1家企业的并购重组申请,召开重组委会议2次,审议通过2家,报会注册2家,注册生效2家。
2023年7-8月科创板共召开重组委会议1次,审议通过1家。
二、累计审核情况
截至2023年8月底,科创板累计受理934家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616家,注册生效570家,上市558家,终止216家。累计受理165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审议通过131家,注册生效119家,终止9家。累计受理9家企业的并购重组申请,注册生效4家,终止3家。累计受理1家企业的转板上市申请,审议通过1家。
截至2023年8月底,主板累计受理156家平移企业和39家新申报企业的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43家,注册生效19家,上市10家,终止16家。累计受理89家平移企业和86家新申报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审议通过88家,注册生效52家,终止11家。累计受理3家平移企业和11家新申报企业的并购重组申请,注册生效3家,终止1家。
政策快讯
一、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是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是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是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是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是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六是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二、《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8月25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69条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上市公司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第69条行文逻辑,将原第4款调整为第2款(内容不变),并明确发生该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核查意见。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发布
2023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
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监管扫描
一、自律监管实施概况
2023年7-8月,本所针对8家IPO申报项目和1家再融资申报项目中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监管措施11次(监管警示5次、口头警示6次),实施自律监管工作措施1次(监管工作函),涉及3家发行人、7家保荐机构、1家律师事务所、16名保荐代表人、2名签字律师。
二、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对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产量数据的核查不到位,保荐业务内控存在薄弱环节
发行人A公司收入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偏低、毛利率逐年下滑,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5.71%。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包括:一是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存在混同。发行人产量数据表中,记载为生产活动的批次号与不良品和废品出入库记录中记载为研发活动的批次号存在较多重合,但未能说明重合批次下材料领用的最终去向。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修改了研发活动的判定方式,并补充提供了相关细节测试资料,但样本异常率超75%。二是职工薪酬的归集缺乏支持性证据。发行人部分员工存在同时负责研发和生产工作的情况,除其中两名员工的薪酬在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间分配外,其余人员薪酬均计入研发费用,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未能提供验证工时记录、薪酬分配准确性的相关证据。
现场督导还发现,发行人成本核算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包括:申报文件中披露的产量数据系根据各产品期初、期末的会计师审定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倒轧而出,保荐机构对投入产出数据进行分析时,未充分复核。同时,保荐机构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拟更正披露的产量数据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产销率均超过100%,但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结存重量却逐年上升,相关异常未予充分关注并作合理解释。
此外,保荐机构项目组对于拟报送的部分申报材料,在经过质控部门核验签章后,又进行了部分实质性修改,但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内部核验签章程序即向本所报送,保荐业务“三道防线”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本所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2:对发行人对赌协议解除情况核查不到位,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申报前,发行人B公司与相关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涉及优先认购、股份回购、优先清算等特殊权利条款。审核问询过程中,B公司回复称已与相关投资机构签订了对赌条款解除协议,明确对赌条款、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对此,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肯定意见。经专项核查发现,B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协议签署时间的客观证据,其与相关投资机构签订解除协议的实际时间晚于审核问询回复所列明的时间,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对赌协议及相关特殊权利安排等重要事项的核查不到位,未充分核查并如实反映解除协议的签署情况,发表的核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机构予以口头警示。
三、现场督导概况
2023年7月-8月,本所对8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包括2家主板首发项目、5家科创板首发项目、1家主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四、发行承销监管
(1)日常监管
2023年7-8月,针对3单项目中新股定价内控制度履行情况、上市初期破况等,对3家证券公司出具问询函。
(2)专项检查
2023年7-8月,针对网下投资者专项检查中,部分机构存在的报价工作管理缺失、泄露报价等问题,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2次,涉及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内控制度建设与履行不完备、报价依据不充分、资料存档不完整等问题,出具监管工作函3份,涉及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题解答
问题1【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东人数计算要求】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外部人员的,如何计算股东人数?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据此,新《证券法》施行之后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包括外部人员的,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要求。发行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外部人员予以清理的,清理后,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未按要求清理外部人员持股的,应当作为普通持股平台,按照实际参与人数(即员工和外部人员总数)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问题2【关于200人公司的监管要求】首发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200人公司的,如何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监管?
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80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进行规范。
据此,发行人本身为200人公司的,其合规性由其申报板块对应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200人公司的,需要向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申请纳入监管,且原则上应在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前通过审核。
问题3【保荐机构持续尽调职责】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问题4【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首次评价总体情况如何?
答:2023年7月21日,深沪两所联合发布实施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对外发布后,深沪两所在证监会指导下成立评价联合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共同开展了2022年度首次试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结果。现将首次评价整体情况通报如下:
(1)评价对象
《评价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共103家。其中,作为2022年度评价对象的有51家,另有52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无保荐上市公司或2022年无在审或注册环节首发项目,不参与本次评价。
(2)评价内容及范围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在深沪两所上市后五年(2018年至2022年)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其中2018年至2020年表现占比80%,2021年至2022年表现占比20%。二是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22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采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业质量评价中首发保荐项目评价得分。三是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保荐业务规模、保荐上市公司风险情况、保荐机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其中,6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风险调整。
(3)评价结果
经汇总各部分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得分排序前20%为A类,共10家;后20%为C类,共10家;其余为B类,共31家。从保荐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来看,各保荐机构要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的执业理念,持续提升保荐项目质量。
根据《评价办法》过渡期安排,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深沪两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