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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纳粹决议(联合国反美化纳粹)

近日,网络上出现了这样两则新闻: 7月20日,网上曝出成都街头出现一辆喷涂纳粹标志的汽车。警方当天回应:车主已经找到,事件已经处理完了。

近日,网络上出现了这样两则新闻:

7月20日,网上曝出成都街头出现一辆喷涂纳粹标志的汽车。警方当天回应:车主已经找到,事件已经处理完了。

日前有网友发文表示,在南京九华山公园玄奘寺地藏殿内,一排长生牌位竟然供奉着侵华日军战犯。7月22日,南京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将对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一查到底。

这两则新闻虽然只是个案,但确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曾经在历史上给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反动思想,仍然在和平年代破坏着社会的长治久安,极大伤害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因此,就“反法西斯、反纳粹和反军国主义”立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尽快落实的地步了。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犯罪处罚的专门法律

我们都清楚,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以及战争期间犯下了累累罪行。世界人民通过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打败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的最终胜利。但战后,一些国家仍然有纳粹主义盛行,而日本长期有着军国主义复辟的企图。

在国外,反纳粹斗争是艰巨的。2020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就反纳粹主义多次通过决议。值得一提的是,总是有两个国家表示反对:一个是以“保护言论自由”为理由反对的美国,另一个则是纳粹主义盛行、如今正在被俄罗斯以“去纳粹化”展开特别军事行动的乌克兰。

一些国家在反纳粹化的立法工作是值得借鉴的:德国在1994年5月通过并生效的《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并在刑法典中设置了一些反纳粹条款。

俄罗斯也多次制定反纳粹法律条款,对鼓吹、宣传纳粹主义思想,否定纽伦堡审判、为纳粹战犯辩护,传播纳粹标志、言论等行为进行立法和处罚。

作为前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在反纳粹主义立法方面值得学习

欧洲一些国家也在立法上对宣扬纳粹主义进行限制。

但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国家内部现在仍然有所谓新纳粹主义组织存在,这些组织以隐秘的方式传播着反动思潮。

举例说明:德国国防军的KSK特种部队,2020年曝出其下属一个连队的多数士兵信奉纳粹主义,最终该连队被解散。

而不断在联合国反对通过反纳粹决议的乌克兰,自2014年起,纳粹主义思潮便不断蔓延。乌克兰当局甚至将臭名昭著的斯捷潘·班德拉视为“民族英雄”,并且允许各类纳粹分子在政府、军队中任职,甚至将纳粹武装组织(如“亚速营”)纳入国民警卫队编制。

必须单独提及的日本,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战争罪行罄竹难书。而战后至今,日本右翼政客和军国主义分子长期美化侵略战争,否认其历史罪行,供奉甲级战犯,甚至鼓吹军国主义复辟。

随着我国社会的开放,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反动思潮被人为引入,这些反动思潮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治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甚至有向政府机构、学校、青少年群体、学术界、文化界渗透的危害。

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进行了坚决斗争。

但是法律的空白,仍然是我们在面对上述反动思想所产生的犯罪行为时,面临难以有效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困境。

例如,一些社会人员经常在国家涉及抗战、日本侵华罪行的纪念日期间,进行宣扬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行径的挑衅行为。但警方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犯罪者也最多受到15日拘留的处罚。

不能让每一次的公祭日,成为某些不法分子嚣张跋扈、为所欲为的日子

一些网民,特别是网络大V在网络上公开鼓吹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军国主义,网络平台方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即使发现也仅仅是禁言而已。

一些学校的教授教师,在课堂上鼓吹上述反动思潮,替侵略者否定战争罪行,事后仅仅受到免职开除的处罚,仍逍遥法外,且有一群“同类”捧臭脚、鸣冤屈。而举报者却受到网暴、受到谩骂和指责。

一些人在公共场合展示纳粹标识、日本军国主义标识,所受到的处罚极为轻微。

犯有传播制品罪的犯罪分子,其作品中存在“慰安妇”情节,但警方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定罪。

上述情况均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空白给了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犯罪门槛低、成本低,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则是巨大的。

仅近两日发生的这两起事件,其本身就是有极大危害性的,很难通过普通法律形成有效处理,相关人员也难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对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进行坚决抵制,那么它们对我国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危害性极大。甚至会产生极端主义思潮,造成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更大伤害。

因此从国家到地方,制定“反法西斯、反纳粹和反军国主义”相关法律具有紧迫性。

制定相关立法有着重大意义,包括:

以立法形式,遏制并阻断相关反动思潮从境外流入,以及在境内传播的渠道。

防范、遏制人为鼓吹、宣扬、传播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各类行径。

对犯有相关罪行的嫌疑人,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此类犯罪的门槛增高。

通过处置相关犯罪嫌疑人,在社会宣传方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人民群众认清相关反动思潮的危害,提高对此类反动思潮的抵制能力。

对一些本应主动遏制防范相关反动思潮,却不作为、懒作为的平台机构和负责人,通过相关立法进行警告、检讨,迫使其重视相关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做出必要反应。

国家立法可以在刑法内增设相关“反法西斯条款”,也可以在刑法范畴增设独立的“反法西斯、反纳粹和反军国主义法”。

对于宣扬鼓吹相关反动思想、进行相关犯罪行为、为相关言行进行狡辩甚至提供便利、与境外势力在相关方面勾结的犯罪人员和组织,应明确刑罚,坚决依法处置、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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