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规定,现将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习),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5. 已在本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报考人员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
(六)符合报名条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居民,可在本市报名并在本市参加考试。
(七)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士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经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第(六)(七)项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自愿订购。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4日 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高级会计实务
1. 初级资格上海考区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4日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 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3.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务日程
1. 报名时间
第一阶段报名时间:自2023年2月13日10:00开始,至2月17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自2023年2月24日10:00开始,至2月28日12:00结束。
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考试报名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在2月28日18:00截止。
2. 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5月8日10:00至5月11日24:00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无法参加考试。
3. 成绩公布时间
(1)2023年6月16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初级考试成绩。
(2)2023年6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高级考试成绩。
五、报考费用
(一)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一次性在线支付。
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缴费期间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中开具并下载打印“上海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名结束后,票据打印功能同时关闭,请及时打印票据。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证书领取
(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资格审核及领证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新片区境外人士,须在2023年2月13日至2月17日向新片区管委会申请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在2月24日至28日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报名。具体审核要求请咨询新片区管委会(电话:68289698-8115)。
(四)考试期间的新冠疫情防控,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具体事宜可在考前三周关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防疫要求和考试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各级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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