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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并着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
3、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4、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设立和健全。
5、1975年后,人民检察院一度取消,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其职权。
6、1978年 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
7、1979年 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8、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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