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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规定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将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查验员,负责对水产品安全标识、标志或者产地证明、生产记录进行查验。规范的是鱼、虾、蟹、贝、藻类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等加工产品。由于水产品污染多来自鱼药等投入品超标,“办法”要求,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载明渔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收获或者捕捞日期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2022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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