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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县令称作“知县”,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
2、上县知县为从六品,中县知县为正七品,下县知县为从七品。
3、知县执掌一县的刑名钱谷、狱讼、治安、征收赋税、徭役、 教化百姓等职能,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
4、同时设有县丞、主簿、典史等官员辅佐。
5、其中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
6、扩展资料明代地方官制一、二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7、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
8、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9、明宣德年间,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
10、布政使权势极重,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
11、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12、二、道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
13、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
14、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
15、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16、三、府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
17、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
18、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19、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20、四、州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
21、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22、五、县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
23、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2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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