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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首先、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3、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5、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等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6、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我是2015年退伍的,我贷款5万有利息补贴,开店也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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