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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2、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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