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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06—261)精神,确保国办福利机构中的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提高孤儿文化素质和生存能力,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国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学龄儿童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规定资助政策,建立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
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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