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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今天来聊聊关于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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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具体内容为: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4、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6、但问题是,以上通知是1988年9月4日发的,2012年4月已被废止。

7、现在使用的,应该是国务院令第619号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8、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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