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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2、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3、” 上述所指“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
4、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 但个人取得的过节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会计处理上,公务交通、通讯补贴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过节补贴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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