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垄断协议的例外,试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条件(经济法学)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垄断协议的例外,试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条件(经济法学),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垄断的适用除外条件。
2、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扩展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5、(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6、但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7、(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8、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应当提交申报书(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围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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