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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是指债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利。
2、留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人的占有和优先受偿。
3、留置人的占有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4、留置的效力: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的费用。
5、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留置人有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8、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9、留置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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